中心學校管理規章制度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中心學校也有自身的管理規章制度,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鎮各級示範學校的管理,推進示範校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更好地發揮示範校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的示範作用,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達到我鎮獲得縣級以上的各類示範校建設基本條件和辦學水平,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由上級教育教學教研和其它相關職能部門評估並授牌的普通中小學校。確定為縣級示範校的學校,其原行政隸屬關係和管理主體不變。
第三條 在示範校在辦學過程中,必須在以下方面切實發揮示範作用:
1.嚴格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法規,在辦人民滿意教育工作中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產生良好社會影響。
2.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做好學校發展規劃,建立科學的領導決策機制,積極推進辦學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創新,提高學校發展的整體水平,體現辦學特色。
3.積極推進和實施基礎教育課程改革,承擔教育教學改革的實驗工作。開足開齊國家課程,開設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組織學生開展豐富的實踐活動;改革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和考試評價模式,實現教師教學方式和學生學習方式的根本變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4.加強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加強校本培訓和校本研修,構建學習型組織,促進教師專業化成長,大力培養德才兼備、結構合理的優秀教師和教育管理者隊伍。
5.加強學校內部管理,在學校管理制度建設、教師人事制度改革和學生考試評價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效,建立完善的績效評估考核制度。
6.加強學校教育科研工作,堅持以教育科研為先導,建立以校為本的教學研究制度,在“科研興校”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
7.加快教育資訊化建設步伐,努力建設數字化校園,強化資訊科技在教育教學中的應用,實現資源共享。
8.積極為本地薄弱學校提供教師培訓、教學研究、課程資源等方面的支援和幫助。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 確定為縣級以上各類示範學校,須經申報、考察、評估、認定等基本程式。
第五條 凡達到湖北省普通中小學校建設基本要求的普通中小學均可向縣政府教育督導室申報。其它與教育業務相關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示範學校評審,必須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鎮中心學校要對申報學校加強業務指導,幫助學校端正辦學思想,樹立現代教育觀念,建立體現素質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促進科學管理,推動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
鎮中心學校要根據需要,聘請、組織專家組對申報學校進行現場考察和指導。考察、指導應就申報學校現狀進行客觀評價,就學校建設發展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形成書面考察指導報告。
第七條 根據學校整改到位的情況,鎮中心學校申請邀請上級專家組,按照各類示範校建設標準,對學校進行全面評估。評估採取聽、看、查、訪等方式進行,並充分聽取學校領導、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對學校的反映。
評估組要切實履行責任,評估完畢要向學校通報評估意見,一般包括評估工作簡述、評估結論與依據、主要經驗與建議三個部分。
第八條 評估組評審結果作為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重要依據。評估要堅持標準,實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九條 上級督導機構在評估後六個月左右派出督學對學校進行回訪,檢視整改工作落實情況,並在羅田教育資訊網上公示一週,若無問題報經研究認可後,由上級督導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下發正式檔案予以確定並授牌。
第三章 檢查與評估
第十條 為促進學校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更好發揮示範輻射作用,對示範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鎮中心學校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的各類示範校進行經常性的督導檢查。
督導檢查要重在幫助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總結辦學經驗,規範辦學行為,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二條 建立示範校自評制度。完善自我評價機制,加強自我評價、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建設。市級示範校每年開展一次自我評價,並將自評結果報鎮人民政府文教辦公室。
第十三條 建立示範校複評制度。對示範校每三至五年複評一次並給予重新認定。示範校的年度自評情況,將作為對學校重新認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示範校重審複評和認定的結果分為保留資格、暫停資格和取消資格,由縣級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將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示範校重審複評和認定督導評估按下列程式進行:
1.所有示範校原則上四年內須接受一次綜合性督導評估。
2.凡接受綜合督導評估的學校,要按照督導評估方案認真進行自查,並將自查報告報縣教育督導部門。
3.縣教育督導部門組織市督學和有關專家組成縣級示範校督導評估團,對學校進行督導評估。評估團向縣教育督導部門提交複評報告。
4.縣教育督導部門綜合評估情況,將評估意見和結果向被評估學校及其主管部門、當地政府通報,並採用適當方式予以公佈。
5. 縣教育督導部門針對被評估學校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並對學校整改情況進行回訪。
6. 縣教育督導部門根據重審複評結果給予認定。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 建立示範校獎懲機制是促進示範校不斷完善、發展、提高的手段。示範校在辦學過程中,行為規範、實績突出、實施素質教育的示範作用顯著的,給予獎勵。對暫停資格的示範校將責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消其示範校稱號,並向全市通報。
第十六條 示範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暫停示範校資格一年,一年後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市級示範校資格。
1.脫離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超標準、超規模建設校園或自行貸款新建、改建和擴建學校的;
2.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班的;
3.不認真執行課程計劃,隨意增減課程、課時或違反規定組織學生節假日補課的;
4.下達升學指標,並以指標完成情況評價和獎罰校長、教師、學生的;
5.公佈學生考試排名,並以此獎罰教師、學生的;
6.在職教師對本校現任教學段的學生實行有償家教、有償補課的或亂髮教輔資料收取費用的;
7.違反政策規定亂收費的;
8.違反規定招收“擇校生”、借讀生的;
9.違反規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10.班額過大,平均班額在60人以上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市級示範校資格:
1.學校舉辦或變相舉辦復讀學校***復讀班***或招收復讀生的;
2.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統考和競賽、檢查、評估等重大活動,學校集體舞弊或嚴重弄虛作假的;
3.違反政策亂收費,造成惡劣影響的;
4.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學校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
5.發生違反師德規定,體罰、侮辱、褻瀆學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八條 依託縣級示範校所舉辦的民辦學校有違規辦學行為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追究舉辦民辦學校的縣級示範校的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被取消縣級示範校資格的學校,兩年後方可重新申報縣級示範校。
第二十條 暫停或取消縣級示範校資格的學校,不再執行縣級示範校的相關政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xxx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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