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經濟法考點之市場支配地位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市場支配地位又稱控制市場地位或市場控制地位,是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和《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法則沒有使用這一術語。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市場支配地位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又稱市場控制地位,是反壟斷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描述的是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市場上所達到或具有的某種狀態,該狀態反映出企業或企業聯合組織在相關的產品市場、地域市場和時間市場上擁有決定產品產量、價格和銷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場支配地位本身,並不受道德譴責,也不必然被反壟斷法禁止或制裁。只有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危害競爭,損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時,反壟斷法才會揮動達摩克利斯之劍,扮演市場競爭秩序守護神的角色。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國反壟斷法所稱的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據此可知,經營者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首先取決於其在相關市場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條件”、“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的能力。如何判斷經營者是否具備這種能力,是反壟斷法必須解決的問題。從世界範圍看,在反壟斷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形成了“以市場份額為主、兼顧反映企業綜合經濟實力的其他因素”的認定標準。我國反壟斷法第18條總結並借鑑世界範圍內相關立法經驗,指出:“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這一規定,較好地反映了世界各國以及國際組織反壟斷法有關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的共性。

  為了方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的操作,我國反壟斷法第19條設計了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製度。該制度由相互關聯的三項內容構成:

  首先是一般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其次是例外規定,即“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最後是反證規定,即“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方法

  在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中,涉及“相關市場”和“企業支配能力”的認定。對此,我國反壟斷法第12條指出:“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在此基礎上判斷企業的支配能力取決於包括市場份額在內的多種因素。其主要方法是對影響企業市場支配能力的因素進行考察,對各種指標做定性、定量分析,作出企業是否具有支配能力和支配能力大小的結論。如在分析市場份額這一影響企業支配能力的主要因素時即需從三個方面予以考慮:

  一是市場份額的計算方法,即被告在相關市場上的銷售額,除以該市場的總銷售額,再乘以百分之百,以此方法計算所得出的百分比,即為該企業的市場份額。

  二是市場份額的數值因素,一般而言,涉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其市場份額越大,行使市場力量的可能性就越大。

  三是市場份額的時間因素,即瞬間擁有巨大的市場份額並不必然使得企業具有支配地位,只有當企業能夠在較長時間內維持該優勢時,才構成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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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支配地位推定的反證制度

  市場支配地位推定製度,允許有關經營者通過事實予以反證。《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即“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能夠根據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因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不具有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不具有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則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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