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與道德的論文
在人類社會發展中,道德和法律一直是統治階級用來規範人們行為、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論法律與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關係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試圖給出答案。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是不可能劃上一條涇渭分明的楚漢河界的,它們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發揮著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與“道德”攜手,才能真正地達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滲透與協調,法律適當道德化,道德適時法律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營造出一個和諧社會。
關鍵詞: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兩大調控手段。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法律和道德就始終相伴、形影不離,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它們憑藉著自身的獨有優勢規範著人們的言行,推動社會不斷進步。
人們習慣借用西方的一句諺語“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來定位道德與法律的關係,認為法律和道德調整著各自的領域。我不反對這種觀點,但在法律調整而道德不調整的領域以及道德調整而法律不調整的領域外,還存在一個法律和道德交叉調整的領域。正如博登海默說:“道德和法律代表著不同的規範性的命令,其控制範圍部分上是重疊的,道德中有些領域是位於法律管轄範圍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門幾乎是不受道德判斷影響的。但是存在著一個具有實質性的法律規範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和加強對道德秩序的遵守,而這些道德規範仍是一個社會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會的末期隨著氏族社會的解體以及私有制和階級的出現而產生的,換言之,法律與國家的產生同步,而在法律出現之前道德就已經存在了,早在原始社會就有氏族成員一致遵守的氏族習慣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它通常通過各種法律文書表現出來,而道德主要是人們的一種主觀意識,它是導向性的,沒有強制力,它存在人們的思想中,無須通過書面文字表達出來;法律調整的只是人們所表現出來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單單調整人的言行舉止,還調整著人們的動機和意識;法律強調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強調的是義務本位,它要求我們主動追求真善美,不去計較個人得失。可見,法律和道德產生的條件、表現的形式、調整的範圍和具體內容有著明顯的區別,因而他們應該有各自單獨調整的領域。它們自律的領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蝕的。例如,國家機關的組織形式和規則,司法審判程式等只能由法律調整,而不隨地吐痰和不講粗言穢語之類只能由道德來規範。法律是道德的底線,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倫理和道德上升為法律,由國家使用強制力來約束人們遵守和履行。社會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礎的社會關係既是法律調整的物件,也是道德調整的物件;對這類社會關係的破壞既受法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譴責。在法律規範中我們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說,在行政法中對行政人員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為指導原則。從某個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寬於法律,法律所調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歸入到道德範疇中來。龐德在《法律與道德》一書中提到“刑法不應調整的,交給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該調整的,就交給當事人的良心和他們的牧師吧!”
有人說“越是文明發達、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其法律中體現的道德規範就越多。可以說一個國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決於道德規範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在一個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國家中,法律幾乎成為了一部道德規範的彙編。”[2]從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傾向。所謂道德法律化,主要側重於立法過程,指的是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範或道德規則藉助於立法程式法律的、國家意識的形式表現出來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3]中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較為典型的是中國古代的立法過程。周公制禮,就是將夏商的禮進行整理補充,使禮的規範進一步系統化,禮的原則趨於法律化。“尊尊”、“親親”是周禮的基本原則,這種道德性要求成為法律中最重要的內容。禮和刑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在適用上是互補的,違禮即是違法,違法即是違禮,出禮入刑。在漢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邁進了一步,深受漢儒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影響,漢朝的法律中將符合儒家的原則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唐朝是禮法結合的鼎盛時期,宗法倫理關係的禮基本上法律化了,“一準乎禮”是對唐律的評價,禮不僅指導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為我國長期處在儒家思想的統治下,所以我們向來重視發揮道德在社會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律化的趨勢。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們在現實社會中總會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但其行為卻偏與道德相背。一個喪失良知、不知廉恥的人是不會考慮自己行為的道德後果的。這就需要將道德法律化,使人們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來。法律是權力和義務的統一體,而道德偏重於義務,將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德義務的人得到相應的權力,當然,權力是可以放棄的,行為人可以做出主動放棄權利的抉擇。這樣,可以激勵更多的人來履行道德義務。“把守法作為一種道德義務”[4]有利於法律的實施。“道德所能調節的社會關係,主要是非對抗性的矛盾和對抗性矛盾中非對抗性的行為。”[5]對於人們之間對抗性強、利益衝突激烈的矛盾必須由法律來調整。道德在一些情況下是無能為力的。“道德社會的維護,不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還需要所有的人都無條件地這樣做。而要做到這一點是很難的。只要一個人或者極少數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毀整個社會的道德資源配置制度。”[5]道德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譴責而沒有懲處功能,這顯然是不夠的,對於犯罪之類的行為需要嚴厲制裁。正是因為道德本身有不夠完美之處,所以我們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應該保持在一個合理的限度內,而不是一味地將所有的道德規範都納入到法律範疇。法律應該是“有所為”和“有所不為”的合理相容。事實上,法律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的,也並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可以轉化成法律問題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侷限性,這是無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為這樣,激發了人們不斷完善法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梁啟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一書中就曾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權力的淵源在於國家,一次過度迷信法治主義,便迷信國家權力,結果是自由都被國家吞滅了,此其一;法治主義,總不免機械觀,萬事都像一個模子裡定製出來,妨害個性發展,此其二;逼著人民在法律範圍內取巧,成了儒家所謂的‘民免而無恥’,此其三。”將道德都併入法律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最終目的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道德逐漸凸顯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並且有被經常違反的風險,就有可能吸納到法律的範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道德法律化是將部分道德賦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歸入到法律中取決於人們對行為的認可程度。道德法律化的這個“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所接受和需要的程度,法律對社會成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個社會成員的道德水平和個人素養參差不齊,對於道德品質高的人來說,法律的標準過低,對於道德品質低的人來說,法律的標準過高,所以法律要取一個“折中值”。一個人可以忽視道德,但是不可以違反法律。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就準確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度。我國封建社會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合法的。我們現代社會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為道德要求,現行的婚姻法堅持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明確規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且將重婚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及規定了無過錯方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可以看出,現行的婚姻法較大程度地吸收現代社會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對重婚的懲罰力度,但現行婚姻法並沒有把“包二奶”等所有的婚外戀的情況都囊括在調整的範圍內。婚姻家庭歸根到底屬於私人領域,還是要感情和親情維繫,法律不宜規定得過於苛刻。又如,有學者曾經提出將“見死不救”納入刑法中的“殺人罪”的不作為犯罪。見義勇為、捨己為人是一種美德,也是我們一直倡導的主流價值觀。每個人都能這麼做當然好。但是,我們不能不給一個人選擇的權利,如果“救別人”要用自己的性命來換,那麼我們起碼要有權決定是否要放棄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規定去“救別人”,就是強行用一條性命去換另一條性命,造成了兩個生命權實質上的不對等。因而還是將是否“救別人”的問題留給道德來規範,通過社會輿論和社會公德來促使人們做出積極的迴應。過分強調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導致道德的弱化,而且“國家的財力也不能支撐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後的執行成本。”[7]法律不能夠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時,我們還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並非指將法律調整的物件吸收到道德範圍內,而是說法律規範中的倡導性的規定和禁止性條文能內化為人們自覺遵守的物件,而非迫於國家的強制力和法律的約束力不得已而為之。道德是法律的昇華。法律規範必須以倫理道德為基礎,失去倫理道德這個基礎,法律規範勢必蛻變成立法者的專橫意志。解決法律中現存的一些尷尬問題,需要在法律中注入道德的血液,靈活地運用法律,吸取儒家倫理法的合理核心,換言之,道德化的法律要藉助於道德的職能。何況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領域等都是法律不能調整的領域,在這些領域加強道德建設有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環境。法律道德化不僅有助於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標的實現。法律和道德同屬於上層建築,也都是社會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發展有著巨大推動作用。無論是“道德法律化”還是“法律道德化”都是當今法治社會的亮點,它們從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關係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試圖給出答案。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是不可能劃上一條涇渭分明的楚漢河界的,它們相輔相成,共同促進,發揮著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與“道德”攜手,才能真正地達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滲透與協調,法律適當道德化,道德適時法律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營造出一個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著.鄧正來,姬敬武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設的基本途徑.哲學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法學評論,1998年第二期.
[4]劉雲林.論公民守法道德的養成.中州學刊,2003年第二期.
[5]羅國傑.倫理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6,P72.
[6]王建國.人性的假設與市場經濟.經濟學茶座,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鐵川.道德法律化.檢察日報,1999-11-24.
篇二
《論道德與法律的行為選擇》
【摘要】要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深入人心、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明顯提高的目標,就必須加強人們的道德意識的培養和法制觀念的教育。道德與法律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範,用善與惡、合法與不合法、違法與犯罪等標準來評價人們的行為,要求人們必須作出道德與法律的正確行為選擇。
【關鍵詞】道德;法律;行為選擇
在人類社會發展中,道德和法律一直是統治階級用來規範人們行為、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律已經成為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被提到了治國方略的高度,即“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要實現法治和德治的目標,重要的是要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道德觀念,使得人們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能作出符合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的行為選擇。關於為什麼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規範,如何教育人們遵守法律和道德規範的問題,已經有許多專家學者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並已取得了優秀成果,這裡不再贅述。本文所要論述的是具有一定法制觀念和道德意識的人如何作出正確的行為選擇,主要是防止“好人”犯罪。
一、道德與法律的關係分析
道德是一定社會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和社會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以善和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等道德概念來評價人民的各種行為和調整人們之間關係;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和社會輿論的力量,使人們逐漸形成一定的信念、習慣、傳統而發生作用。道德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併為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服務。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法律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確定人們相互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工具。
1、道德與法律的共同點及區別
***1***道德與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有著密切關係。其共同點是:兩者都屬於同一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併為相同的經濟基礎決定,兩者的指導思想是一致的,兩者都體現相同的階級意志和共同的歷史使命。兩者應當實行最緊密的結合,共同攜手合作。
***2***道德與法律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範,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兩者表現形式不同。法以國家意志表現出來,是明確、肯定、普遍的行為規範,一般以憲法、法律、法規等具體形式加以表現。道德不以國家意志形式表現出來,一般較籠統、概括和抽象,沒有確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於社會輿論和人們的信念中。
兩者調整範圍和內容不同。法是調整人們某些行為的規範,以規定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道德對人們的思想意識和行為都加以調整,所調整的範圍也廣泛得多,其內容主要是個人對社會、對他人應履行的義務。
兩者實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道德則依靠人們內心的信念、社會輿論的褒貶作用、教育的力量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影響保證實施。
兩者發展前途不同。階級意義上的法隨著階級的消滅終不復存在。道德在階級消滅後仍存在並進一步發展。恩格斯說過:“只有在不僅消滅了階級對立,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忘卻了這種對立的社會發展階段上,超越階級對立和超越這種對立的回憶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為可能。”
2、道德與法律的關係
道德與法律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它們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相互作用、相輔相成。它們都有調整和規範人們行為的功能,是指引、評價人們行為的尺度。法側重於對人們外部行為進行調整,道德側重人們內心的活動,它們各自從不同角度調整著社會關係。
***1***道德是法律的重要補充同時又是法律實施的推動力。由於道德調整的範圍要比法律廣泛,在許多法律沒有涉及到的領域就要依靠道德規範來調整,因此說道德對法律具有一定的補充作用。社會主義法制本身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需要由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往往不可能就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即使立法相當完備了,也難以詳盡規定所有社會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主義道德往往要擔負起調整法領域無明文規定的某些社會關係的任務,需要以道德對社會主義法暫不完備的部分、不可能詳盡規定的方面加以補充,指導人們按照有利於社會主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來行動,從而起著彌補社會主義法的“空隙”的作用。
同時,道德還能夠推動法律的實施。由於社會主義法反映了社會主義道德的許多原則和要求,提高人們的道德水準必然有助於增強人們守法的觀念和自覺性,支援和擁護法的貫徹執行。道德作為啟發人們內心覺悟的無形力量,是國家強制力無法代替的。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譴責和抑制違法犯罪行為,鼓勵見義勇為、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為,對社會主義法的實施可起到超出國家強制力範圍的作用。此外,執法和司法人員的道德品格如何,直接影響法的實施效果。
***2***法律是道德建設的有力工具和重要保證。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將社會主義道德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確認下來,以保障道德規範的實施。如將“五愛”的基本要求寫進《憲法》,《婚姻法》將婚姻家庭道德上升為法律規範。對於違反這些道德規範同時又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予以法律制裁,確保了道德規範的實施。
四川省的蔣倫芳與瀘州市納溪區某廠職工黃永彬於1963年5月經戀愛登記結婚,婚後夫妻關係一直較好。1996年,黃永彬與比他小近30歲的張學英相識,二人便開始在外租房公開同居生活。2001年初,黃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療,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總額共10萬元的財產贈與張學英所有。4月20日,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對該遺囑進行了公證。4月22日,黃永彬因病去逝。黃永彬的遺體火化前,張學英偕同律師上前阻攔,並公開當著原配蔣倫芳的面宣佈了黃永彬的遺囑。當日下午,張學英以蔣倫芳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訴至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瀘州市納溪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遺贈人黃永彬的遺贈行為屬無效行為,並於2001年10月11日作出駁回原告張學英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張學英不服一審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於2001年11日向四川省瀘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實後,以與一審法院同樣的理由,當庭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這一案例的判決結果正是維護社會主義道德的體現。“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已經作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加以確認,確保了道德的實施,可以說,在這一點上,道德和法律是一致的。
二、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的行為選擇
1、一般情況下的行為選擇
一般情況下的行為選擇是既符合道德規範又符合法律規範的行為選擇。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道德和社會主義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凡是符合法律規範的行為也一定是符合道德規範的行為。反之,凡是違背法律的行為一定也違背了道德規範。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國家要求公民必須既要遵守法律規範又要遵守道德規範,這是也是我們希望達到的目標。對那些違背法律的行為,堅決給予懲處。對於違背道德的行為,則通過社會輿論進行批評和批判。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懲處,讓人們認清什麼行為是合法的,什麼行為是違法的;通過對違背道德行為的批評、譴責,讓人們懂得什麼行為是“善”,什麼行為是“惡”,從而作出正確的行為選擇。
2、特殊情形下的行為選擇
特殊情況主要是指道德與法律發生衝突時的情況,要求以法律規範作為行為選擇的標準。儘管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道德與法律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規範。在治理國家時,不能把違反道德的行為視為違法行為,打擊面過大;也不能把所有違法行為視為違反道德的行為,失之過寬,放縱違法者。作為公民個人,在道德與法律發生衝突時,要作出正確的選擇,這就是服從法律。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遇到道德與法律兩難選擇的狀況:比如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託替人打官司時,律師職業要求他只能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時不得不損害對方的利益,從法律上講,官司打贏了,律師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但從道德上講,可能良心會受到譴責。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沒有進行正確的行為選擇,而觸犯了法律的案例隨處可見。如某村幹部對自己的流氓兒子忍無可忍,出於正義感,他親手殺死熟睡的兒子,這在道德意識上,被稱作“大義滅親”,但在法律上卻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3、無法可依情況下的行為選擇
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要求選擇合乎道德規範的行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國家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範,但還是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特別是在社會變動劇烈,立法跟不上客觀現實發展需要的時候,還會有許多地方無法可依,社會主義道德可以填補法律的“真空”,擔負起調整某些社會關係的任務。隨著時代的發展、科學的進步,計算機已經被人們普遍應用,如何使用網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特別是在網上交朋友,其真實性、可靠性只能靠對方的自身道德。再如,戀愛關係因為不是法律關係,因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主要依靠道德來調整。對那些感情專一、忠貞不渝的愛情,社會輿論給予熱情歌頌,而對那些“腳踏兩隻船”,借談戀愛之機,玩弄異性的行為,其給予無情的批判。也正是因為人們恪守了戀愛中的道德規範,才使得一對對有情人終成眷屬,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應該說,在婚姻家庭中,人們主要是依靠婚姻家庭道德來規範自己的行為。
4、在傳統道德面前的行為選擇
在進行行為選擇時,要注意分清對與錯、是與非,特別要同舊的傳統道德觀念作鬥爭。電視臺《道德與法》欄目曾報道這樣一個案例:某村民開車撞了人,然後逃逸,這件事,被本村一個村民看見了,他向司法機關告發了此事,撞人者因此被判三年有期徒刑,這本來是一件無可非議的事,但從此告發者就陷入了深深的痛苦之中。他的行為被村民們看作是“叛徒”,受到譴責,他在村裡抬不起頭,不敢公開露面,在長達四年時間裡,他都是早上天不亮離開家,深夜再回到家,過著“暗無天日”的生活。記者去採訪時,始終沒能見到他本人,他揭發違法犯罪的行為,本來應該受到表獎,這是在履行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卻“違背”了村裡的所謂道德,受到了如此不公正的待遇。相反,那個被法律判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卻沒有人譴責他的行為。在這裡,村民們遵守的是“同村、同族人不能出賣”的傳統道德,而且這個“道德”是高於法律的。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基本方略程序時,必須要同舊的傳統道德觀念作堅決的鬥爭,必須要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要加大宣傳教育的力度,讓人們分清是非,作出正確的行為選擇。
【參考文獻】
[1]呂鶴雲、黃新民:法學概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吳廷玉:人文學思錄[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高職學生職業道德探討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