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險的運營體制是什麼
依照香港金融方面的完善體制來說,內地人愛去香港購買保險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總會對香港保險公司的安全性有一部分的擔憂,既然這樣,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
香港保險授權規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的規定向保險業監督申請授權經營。
《保險公司條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組成及註冊,幷包括《公司條例》第XI部所適用的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公司條例》第XI部載列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有關條文。
《保險公司條例》第6條規定,除獲授權保險公司、勞合社或獲保險業監督認可的承保人組織外,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只有符合《保險公司條例》第8***2***及8***3***條內的授權規定的保險公司,才會獲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
香港保險授權規定償付準備金的規定
保險公司須將其資產多於負債的數額,維持在不少於條例規定的償付準備金水平。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投保人士在面對保險公司在不可預知的情況下***例如當其經營業績或其資產與負債的價值出現不利波動時***,出現資產不足以應付其負債的風險時,提供合理的保障。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專屬自保保險公司有不同的規定:
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
償付準備金以下述較大者決定:
有關保費收入在2億港元以內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有關保費收入超逾2億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或有關未決申索在2億港元以內部分的五分之一,另加未決申索超逾2億港元部分的十分之一。惟償付準備金須最少為1,000萬港元,如保險公司經營法定類別保險業的直接業務,則償付準備金最少為2,000萬港元。
香港保險授權規定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公司
償付準備金由下述較大者決定:
200萬港元;或按照1995年保險公司***償付準備金***規例所釐訂的數額***大概為數理儲備金的4%及風險資本的0.3%***。
在香港維持資產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25A條規定,除專業再保險公司及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外,所有經營一般業務的保險公司須在香港維持一定的資產,數額不少於其香港一般業務淨負債的80%及因應該業務而適用的償付準備金的總和。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一旦保險公司無償付能力,它們將有資產在香港以應付香港保單持有人的申索。根據香港有關無力償債的法例,此等索償較普通債權人優先獲得賠償。
管理人員及股東的適當人選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13A及13B條的規定,任何出任保險公司的董事或控權人的人士,必須是擔當此等職位的合宜和適當人選。在進行適當人選測試時,保險業監督除考慮其他因素之外,亦會把申請人公司董事或控權人的品格、履歷及經驗加入審議。
為提高此項規定的透明度,保險業監督已制定一冊有關《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說明其在執行此項規定時所考慮的因素,讓有關人士瞭解。
香港保險授權規定足夠的再保險安排
《保險公司條例》規定,保險公司須備有或將會作出足夠安排,為其擬經營的保險類別的風險作出再保險。
此外,申請授權的保險公司亦須符合由保險業監督發出的《授權指引》[PDF]中臚列的其他條件,以確保申請人具備足夠的財力和有能力為投保人士提供足夠水平的服務。保險公司在獲授權後仍須繼續遵守這些條件。該指引第11項列舉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申請人,不論申請人是在本地或海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申請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長期保險業務的公司,須同時符合該指引第12項列舉的規定。如申請人屬在海外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則須進一步符合該指引第13項列舉的規 定。不過,海外申請人可以選擇在香港成立一間附屬公司辦理申請事宜,在此情況下,該指引第13項列舉的額外規定則不適用。
香港保險授權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干預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27至35條賦予保險業監督權力,在保險公司出現令人關注的情況時,採取適當行動,以維護保單持有人及潛在保單持有人的權益。這些行動包括:
限制保費收入
限制投資
規定由獲認可受託人保管資產
要求進行特別的精算調查
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
保險索償投訴局
保險索償投訴局***以下簡稱「投訴局」***由保險業在1990年2月成立。截至2005年4月29日,投訴局共有122名成員。投訴局成立了一個獨立的保險索償投訴委員會,該委員會可根據公平及合理的原則,在不受保單條款侷限的情況下作出仲裁,為索償人提供一個具效率及無須花費大量金錢的途徑,解決就私人保單提出申索所引起的糾紛。投訴局有權就每宗個案作出最高達八十萬港元賠償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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