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商業祕密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詮釋勞動法在調整物件、調整方式、法益保護等幾個方面的積極作用,有助於消除對勞動法的誤解,進而促進該法的實施。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勞動終止前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離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還可以約定掌握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幾個法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2條,《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修正***》***國家工商局公第41號***,《國家工商局關於商業祕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覆》***工商公字[1998]109號***,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祕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科發政字[1997]317號***

  根據上述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須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資訊。該資訊必須全部具備上述三個特點,方能稱之為商業祕密。作為用人單位應特別注意對自己認為屬於商業祕密的資訊和資料採取切實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內部規章制度對保密的範圍、內容、崗位、人員、措施等等加以明確,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協議書的形式與有關單位和職工約定保守祕密的權力與義務。只有如此,才能在發生爭議之後,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協議書,可以在其中約定商業祕密的內容。按照規定,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約定用人單位對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規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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