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索款構成何罪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搶劫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暴力索款構成搶劫罪

  【案情】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價格從薛某手中購買摩托車一輛,使用一星期後發現該車有毛病,遂找薛某退車,被薛某拒絕。後朱某糾集多人對薛某進行威脅、毆打,薛某無奈退給朱某800元。四天後,朱某又以同樣手段從薛某處要走300元。數日後,朱某等人又以暴力威脅要錢時薛某報警,朱某被抓獲。

  【分歧】

  本案朱某構成何罪,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朱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朱某構成強迫交易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朱某構成搶劫罪。

  【評析】

  朱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理由如下:

  1、從被害人意志被剝奪程度層面分析,不屬於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威脅恐嚇他人,索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本罪與搶劫罪主要區別是: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剝奪的程度不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沒有完全剝奪被害人意志自由,給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選擇自由;而搶劫罪,行為人完全剝奪了被害人意志自由,使被害人別無選擇。

  本案中,朱某糾集數人對薛某進行威脅、毆打,薛某“被逼無奈”退給朱某財物,充分說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完全被行為人剝奪,沒有別的辦法只好在脅迫下給錢,所以不屬於敲詐勒索罪。

  2、從交易行為是否完成層面分析,不屬於強迫交易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強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強買強賣商品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也就是說,採取了強迫行為,迫使交易行為完成,即“強迫行為”在“交易行為”完成之前。而本案中,行為人對被害人採取的“威脅毆打”行為發生在購車行為完成後的“一星期後”,也就是說本案中的“強迫行為”發生在“交易行為”之後,所以不屬於強迫交易罪。

  3、從搶劫罪行為結構層面分析,符合搶劫罪特徵。搶劫罪的行為結構為:“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壓制對方反抗——對方因為無法反抗而交出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要求退車遭到拒絕後,糾集數人對薛某進行“威脅、毆打”,這是暴力威脅的手段;在行為人的脅迫之下,“薛某被逼無奈”這是壓制對方反抗;“退給朱某800元錢”加上後來的“以同樣的手段從薛某處要走300元”,這是因為無法反抗而交出財物,朱某搶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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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搶劫罪的刑法條文

  ***1*** 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 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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