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代建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對於代建人而言,做好代建專案的風險管理工作,對於企業內部可以降低成本。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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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專案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推進現代工程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專案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專案管理單位***簡稱代建單位***,受專案業主委託,負責專案的實施,嚴格控制專案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專案竣工驗收後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專案,是指使用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資金,以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專案。

  第三條 下列政府投資專案可依照本辦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專案;

  ***二***交通、水利、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專案;

  ***三***監獄、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設施專案;

  ***四***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業務、技術用房及其配套設施用房專案;

  ***五***其他政府投資專案。

  第四條 代建工作的開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政府投資專案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和建設程式規定審批代建專案,對代建專案實施投資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代建專案的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領域專案實施代建的監督管理,受理投訴,並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案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代建專案可以採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專案從專案批覆後直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採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專案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兩階段分別委託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第七條 代建專案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專案審批程式,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投資專案管理的各項規定。

  積極推行代建專案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鼓勵代建單位牽頭,就建設工程專案統一投保。

  第八條 代建專案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內容應包括專案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和代建管理費等控制指標,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係及違約責任的認定與處理方式。

  代建單位依代建合同承擔專案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等管理責任。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代建招標檔案和合同示範範本。專案業主應當使用示範文字組織招標,簽訂代建合同。

  第二章 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

  第九條 專案業主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專案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按規定程式報批;

  ***二***根據專案批覆檔案,提出專案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三***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等工作,簽訂並監督代建單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參與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檔案審查,對設計及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

  ***五***協助專案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六***負責專案徵遷工作;

  ***七***稽核並彙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專案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八***負責自籌建設資金的籌措;

  ***九***組織專案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負責代建專案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負責對代建單位履約情況進行評價,並將結果報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按規定做好專案業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

  ***二***具有滿足代建專案規模等級要求的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諮詢、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房地產開發、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或者是由政府批准設立的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

  ***三***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並制定有專門的規章制度。

  代建專案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業從業經驗、高階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以及至少兩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經歷。

  國家對代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近三年內承接的建設專案中發生過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近三年內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近五年內曾代建的專案後評價結論為不良的。

  第十二條 前期工作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代辦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該階段相關的專案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行政許可手續;

  ***二***依法組織專案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簽訂並監督勘察、設計單位履行合同;

  ***三***組織開展專案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工作;

  ***四***代辦專案初步設計審批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消防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五***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專案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 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專案施工圖設計,與專案業主溝通協調,保證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其需要;

  ***二***組織專案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按規定程式報批;

  ***三***依法組織專案施工、主要材料裝置採購等招標活動,簽訂並監督施工、主要材料裝置供應單位履行合同;

  ***四***代編專案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交由專案業主按規定程式報批;

  ***五***按月向專案業主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代編專案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六***代辦專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規劃報驗、消防、人防、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式要求的手續;

  ***七***組織專案施工,負責代辦專案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八***協助監理單位組織專案中間驗收,會同專案業主組織交工或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九***負責代編專案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規定程式報批;

  ***十***負責將專案竣工及有關專案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彙編移交,並按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價值,根據專案產權歸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十一***辦理代建專案資產移交手續;

  ***十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當督促專案各參建單位加強專案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供法定的保障條件和措施,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專案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合同約定,對專案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裝置、材料採購等依法組織招標,並嚴格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代建單位不得以代建為由規避招標,不得在招標檔案中對投標人提出與專案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單位為依據編制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代建單位,包括與其有隸屬關係或股權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專案的施工以及裝置、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從事代建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和造價諮詢。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監理資質的,可以承擔工程監理的相應責任。代建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具備專案管理和監理工作的經驗和資格要求。代建單位不具備監理能力的,應當依法招標選擇監理單位。

  第三章 代建專案組織實施程式

  第十七條 擬採用代建方式建設的專案,專案業主應當在報批的專案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附上建設管理形式的內容,闡明代建實施方式***全過程或分階段代建***和代建單位選擇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

  發展改革部門在專案批覆中,確定該專案是否實行代建制,並明確代建單位選擇方式。

  專案實行代建制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覆等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代建管理費估算合同金額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專案,由專案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依法可以不招標,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由專案業主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代建單位。

  選擇專案代建單位,應當重點考核專案建設管理人員構成、專案建設管理方案、履約信譽、代建工作業績和財務狀況等方面內容。

  第十九條 專案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實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確定代建單位的工作均在專案批覆後進行。專案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確定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的工作在專案批覆後進行,確定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工作在專案初步設計批覆後進行。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專案業主應當做好兩個階段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條 代建專案實行履約擔保制度,簽訂專案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向專案業主提供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專案行業特點,在專案招標檔案中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可依據代建合同和專案業主的授權委託書,直接到各有關部門辦理專案相關的行政審批手續。

  專案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專案代建合同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專案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在施工圖設計中實行限額設計。專案預算不得超過經批准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核定的專案總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專案監理單位和專案業主同意,按規定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變更;涉及增加財政專項投資的,在審批前應商財政部門同意: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專案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對專案造價影響較大的;

  ***三***因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第二十二條 代建專案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竣工檔案和技術、經濟簽證,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代建單位核實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三條 代建專案全部建成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專案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自專案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專案代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專案業主移交涉及專案前期工作的全部資料。

  專案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自專案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專案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三個月內編報專案竣工財務決算,按程式報批。按照經批准的資產價值,根據產權歸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專案業主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專案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專案檔案。對專案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檔案資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辦理專案資產移交手續時,應當根據產權歸屬移交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專案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缺陷責任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專案維護;缺陷責任期結束後,由專案業主或養護單位負責專案維護。

  第四章 專案投資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專案代建合同簽訂後,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專案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交由專案業主稽核後,按規定程式報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進度要求及時將資金撥付給代建單位。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國庫直接支付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

  代建專案自籌的非政府投資資金,由專案業主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按時撥付給專案代建單位。

  代建專案的代建管理費由專案業主按程式向財政部門申領後根據合同約定撥付給專案代建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專案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預算管理、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進行管理和單獨建賬核算,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專案業主和財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撥付給專案代建單位的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單位的收入來源,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中提取專案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九條 專案代建管理費列入專案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費用中列項。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專案,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前期工作階段佔30%、建設實施階段佔70%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根據專案特點和代建單位確定方式而定。

  專案代建管理費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的代建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等服務費用。代建單位直接承擔代建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代理、造價諮詢、工程監理的,由專案業主另行支付服務費用,具體費用在專案代建合同中約定。

  實行代建制的專案,專案概算中原則上不得再列建設單位管理費。專案業主在代建過程中已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需報財政部門稽核批准後在專案概算中列項。

  第三十條 專案代建管理費應當根據代建工作內容、代建單位投入、專案特點及風險分擔等因素通過競爭方式合理確定。實行全過程代建的專案,原則上專案代建管理費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條 專案代建管理費應當由專案業主按專案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專案代建合同中明確。

  實行前期工作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專案初步設計批准前支付不超過80%,專案開工後再支付10%,餘額待專案竣工驗收後清算。

  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專案竣工前支付不超過80%,專案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再支付15%,餘額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清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獎懲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代建單位信用考核辦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代建單位進行年度綜合信用考核,考核結果記入信譽檔案。

  非因政府或專案業主原因,代建單位未按合同規定完成專案代建的,對違約資訊進行公示並記入不良記錄管理檔案,五年內不得參與本省政府投資專案的工程建設相關工作。代建單位涉及違約並記入不良記錄管理檔案的管理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本省政府投資專案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專案業主應當將專案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並依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專案業主對代建單位履約情況的評價結果,作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代建單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據。

  專案業主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代建專案管理職責,造成代建專案投資失控、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工期延誤等後果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需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建專案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代建專案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察,對違法違規人員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專案前期工作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對專案因前期工作階段設計不當造成的超概算承擔連帶責任,可按超概的相應比例扣減其代建管理費。

  專案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專案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專案總決算超出總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六條 代建單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專案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專案代建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裝置材料供應等單位中的責任單位共同負責賠償。

  專案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如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裝置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過失,導致代建專案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代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賠償損失的,在賠償額確認後的十五日內,由專案業主相應扣減其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中收取其餘賠償金;履約擔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賠償金應全部用於專案建設。

  第三十八條 代建單位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專案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過一天,專案業主可扣除其專案代建管理費的1‰。

  第三十九條 專案如期建成竣工驗收,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經驗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約定,質量驗收合格,竣工財務決算經財政部門稽核批准後,如審定投資比合同約定同口徑投資有節餘,且該節餘是由於代建單位通過優化設計、加強管理、配合決算稽核等工作形成的,經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可由專案業主對代建單位給予獎勵,並記入其代建業績檔案。

  獎勵金額為節餘資金的10%-30%,具體金額在專案代建合同中約定。專案部分使用自籌資金的,獎勵金額由財政性資金和自籌資金按建設資金來源的比例分攤支付。其它節餘資金按原投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 發展改革、財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建專案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其他國有投資專案實施代建的,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月 日起實施。《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專案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07]11號***同時廢止。

  代建工程應用模式

  採用設計·施工或EPC交鑰匙承發包模式的優點是:使用一個承包商對整個專案負責,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減少專案的成本和工期。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專案。業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證。其缺點是:業主無法選擇設計人員;設計可能會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響,由於主要風險均由承包商承擔,因而可能工程的造價較高。

  工程專案委託管理***託管***模式,指工程專案管理企業受業主委託,按合同約定,代表業主對工程專案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與服務。

  政府投資專案代建制的實施,使專案管理分為了兩個層次,即代建管理和施工管理,政府工程合同保證相應分為代建合同保證和施工合同保證。我國"代建制"試點中的三種合同模式從我國各地進行代建制試點的情形看,在採用招標方式選定代建單位之後,都需要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明確規定代建單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代建合同"成為監督、考核、評價代建活動和對代建單位進行獎懲的依據。可以說,代建制就是一種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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