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經典案例
侵犯財產罪在各國是被重點打擊的犯罪,也是各國學者重點研究的犯罪種類。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侵犯財產罪案例,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侵犯財產罪案例篇1:
2000年11月1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趙天雲夥同董成要、董永徵***二人均已判刑***竄至漯上公路華陂鎮華陂村南一公路上,將禹州市的一輛貨車攔住,並對司乘人員石××、王××進行毆打,當場搶走現金70元及一盒許昌牌香菸。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趙天雲的供述,同案犯董成要、董永徵的供述,被害人王××、石××的陳述,證人許××、許××、侯××的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天雲夥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幣7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搶劫罪,請求依法判處。
侵犯財產罪案例篇2:
2009年3月15日晚上7時許,被告人袁永興乘坐被害人王××的計程車行駛至洙湖鎮均張村後一廢棄窯廠附近時,被告人袁永興讓被害人王××停車,並以給其女朋友打電話為由借用被害人王××的手機,後趁王二中不備持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放在被害人王××的脖子上,向其索要現金200元。被害人王××假稱給被告人袁永興拿錢,遂從其計程車上拿出一把***。被告人袁永興見狀拿著自己的水果刀和被害人王××的手機逃離現場。次日下午,被告人袁永興讓被害人王××拿200元錢交換其手機卡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被害人王××的手機被追回。
侵犯財產罪案例篇3:
被告人徐書兵,男,1976年8月4日生,萍鄉市人,初中文化,農民,住萍鄉市湘東區臘市鎮明塘村徐家衝53號。2008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萍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高萍,男, 1976年1月23日出生,萍鄉市人,高中文化,無業,住萍鄉市安源區東大街亨通街散戶60號。2008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搶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萍鄉市看守所。
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檢察院以湘檢刑訴***2009***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書兵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告人王高萍犯搶劫罪,於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學平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徐書兵、王高萍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侵犯財產罪案例篇4:
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邊某夥同路甲,路乙,李某謊稱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對其報復,並稱對方需要8000元錢,他們可以出面“擺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況下,將8000元錢交給路甲,邊某等四人將錢瓜分。
對於本案,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認為就對被告人邊某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一種認為應對被告人邊某以***罪論處。敲詐勒索罪與***罪在犯罪構成特徵方面有相同之處,二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罪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與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向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持在人強索財物的行為,而***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錢財的行為。在犯罪客體上,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侵犯財產罪案例篇5:
犯罪嫌疑人溫某為劫取錢財,事先在某火車站旅店預定兩套房間,隨後糾集另外九名犯罪嫌疑人,攜帶鋼管、刀子等作案工具,分兩組在火車站內外尋找搶劫目標。後在火車站廣場將四名旅客帶到預定的房間內,十犯罪嫌疑人在較長時間內輪番用鋼管和拖把毆打、威脅四人,欲搶劫四人財產,但四人均未攜帶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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