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書
在當前經濟發展中,企業租賃經營還是存在的,那麼又是怎麼一回事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閱讀。
範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訂立合同雙方及保證人:
甲方:***以下稱出租方***:______ 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稱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為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出租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寧津縣曉龍道路運輸中心進行租賃經營,通過出租人的公開招標和承租人的投標與答辯,經過評標委員會的最後評標,________被確定為中標承租人。出租方和承租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招標標底所確定的基本內容,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特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 承租方租賃經營寧津縣曉龍道路運輸中心後,該企業性質的不變,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四條 承租方租賃經營後,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 承租方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向應符合本行業的特點和發展規劃,必須在出租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六條 承租方租賃經營後,應獨立核算、依法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租賃期限、財產和租金
第七條 租賃經營期限為____年,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八條 本運輸中心經清產核資確定現有資產為 其中固定為 ,流動資金為 元
第九條 本合同租金定為每年____元,承租方必須於每年的 月 日前交納。
第十條 本運輸中心租賃經營前的債權債務及遺留虧損等由出租人負責,與承租人無關;租賃經營後的債權債務由承租人負責。
第十一條 承租人承租後用個人所得進行的投資,產權歸承租人所有,租賃期滿後,可以帶走,也可以折價給出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承租人的權利
1.承租人是本中心租賃經營期間的法定代表人,並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2.承租人對租賃的財產有完全的使用權。
3.承租人對本中心的經營有完全的自主權。
4.承租人對本中心經營管理有機構設定權;人事任免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權;獎懲、招用和辭退工人的權利。
5.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和資金分配權。
6.本中心納稅後剩餘的利潤,由承租人自主支配權。
7.承租人有權使用出租人的企業名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組織機程式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效資格證。
8.承租方有權使用出租方的公章、合同章、賬號、發票等財務憑證。
9. 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裝置和資產。
第十三條 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2.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3.承租方不經出租方的同意不得將運輸中心轉租、轉包他人經營。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受損失。
4.承租人要自覺接受承租方的監督,保證依法經營。
5.承租人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職工的平均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必須提供價值____元的財產 作抵押,並提供 元現金作抵押,另外,承租人還應該依法提供兩名有相應資產的保證人提供擔保。抵押物在租賃經營期間只有使用權,無處分權。抵押金應交出租方存入銀行,利息歸承租人所有。
7. 承租人應當在交付租金和支付各種稅費及工人工資後的利潤中留存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企業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章 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出租人的權利
1.有權按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權監督租賃財產不受損害。
3.對本中心財務有監督、審計權。
4.有權維護本中心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出租人的義務
1.根據承租人的請求,積極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
2.不得違反合同規定,干涉承租人的經營自主權,干擾承租人的經營管理活動。
3.應當按照合同規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重大變化時,且足以影響雙方合同的繼續履行,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條 因承租人經營管理不善,或者重大決策失誤,給中心造成連續一年以上虧損或重大損失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由於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干擾承租人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租人無法繼續經營,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者無法履行的時候,經過雙方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租賃期滿,合同自行終止。租賃期滿前30日,承租人應當將本中心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債權、債務等情況交出租人稽核,出租人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稽核,稽核無誤後,經租賃雙方代表簽字後,承租人可以退出租賃。
第二十二條 租賃期滿後,本中心仍繼續租賃經營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租賃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不能按期繳納租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應支付當年租金____%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無力支付租金的,應當用風險保證金支付,風險保證金不足繳納租金的,承租人應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證人的保證金***折抵租金。
第二十六條 承租期滿,承租人如不能按要求交還租賃的財產,承租人應賠償損失承擔原財產價值___%的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並支付當年租金____%的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租賃雙方發生糾紛以後,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向寧津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的《租賃經營方案》、《招標書》和承租人的《投標書》、《答辯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合同正文有矛盾之處,以合同正文為準。
第三十條 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並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範文2
甲方***出租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
經協商,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將原__________________門市部租給乙方經營使用。
第二條 原__________________門市部共有固定資產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經營面積________平方米,貨架________個,櫃檯________節,保險櫃________個,辦公用具若干。乙方每月按固定資產總額________%的比例向甲方交納固定資產佔用費。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納佔用國家流動資金使用費________元。
第三條 原________________門市部屬微利企業,近五年來平均盈利額千元左右,經乙方充分考慮,同意每月向甲方上繳實現利潤的________%作為統籌基金,每月一般不低於________元。
第四條 本租賃合同有效期為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五條 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對乙方的經營方向進行監督,負責對乙方的業務指導,組織乙方參加各種政治活動,保障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政策的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盈利除足數繳納租金外自主使用。乙方要及時向甲方彙報業務經營情況,按月足數向甲方繳納租金,未能按月繳納時,按應繳金額每月罰________%的滯納金。
第六條 乙方在租賃經營期間,身份不變,各種政治待遇不變,擁有自主經營的權力。
第七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的租金總額為________元。每月前五天內向公司財務科繳納,一般繳納轉帳支票,如沒有在銀行另立帳戶,也可以繳納現金。
第八條 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及鑑證機關各一份,副本五份甲方三份,乙方兩份,分別交有關部門備查。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範文3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廠房租賃使用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供雙方遵守。
1、甲方將位於公司院內的 平方米廠房出租給乙方用於生產經營 使用。
2、租賃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支付,逾期3個月仍未付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所承租廠房全部或部分轉租於他人,不得改變廠房約定用途,不得為他人活自己設定任何權利,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5、承租期間,乙方可據生產經營需要在廠房內添臵地上附屬物,但不得改變廠房的主體結構。
6、承租期間,乙方使用廠房生產經營所需一切稅費及所生一切責任自行承擔。
7、承租期間,因自然因素所致各方損失,各自承擔。
8、承租期滿,若甲方繼續出租本合同所涉廠房,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權優先承租。
9、承租期滿,若甲方不再出租本合同所涉廠房或乙方不再繼續承租本合同所涉廠房,乙方應拆除所添臵的地上附屬物,但若甲方同意乙方可不履行此義務。
10、甲乙雙方應全面善意履行本合同,否則,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並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1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1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時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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