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與儲存的規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0月03日

  專家強調,對於中小型企業而言,確立研究開發的課題、仔細查閱相關的專利和非專利文獻非常重要。對於確定是否存在先提起的專利申請以及在先權而言,這一點尤為重要。既然要講求全球範圍的新穎性,則必須研究中國和其他國家、地區所公佈的專利授予資訊,網際網路上就有歐盟專利局和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公佈和授予的專利資訊。

  根據法律規定,專利只授予發明者,至於發明者如何將其轉給他工作的企業,則是靠協議完成的。不過,必須確保所有發明人的名字都被包括在專利申請中。企業在申請專利時,應考慮到現在及將來的市場領域、資金狀況、合作與合作研發的可能性、對法律的知曉程度以及在這些法律規定下談判的能力、市場規模等因素,從而設計出有效的策略。中國已經加入《專利合作條約》和《巴黎公約》。根據《巴黎公約》,中國公民在國內提出的專利申請,可以在公約的其他成員國獲得相應的優先權。當然,還可以通過《專利合作條約》的途徑在所有成員國內提起申請。一旦一項PCT專利申請被提起,就會獲得18個月的國際研究報告。企業可以評估出在不同國家基於最初申請設計出技術的可能性。雖然上述兩種做法都會產生一定的費用,但卻能夠大大降低申請的風險。

  在專利說明書中,必須詳細描述相關發明的全部試驗過程。當涉及微生物發明時,須將菌苗存放到權威的儲存機構,這樣便可以獲得該菌苗的登記號,並把它記載到專利說明書中。儲存菌苗也有花費,但是,如果不涉及細胞新品種,則花費並不多。另外,涉及基因表達式:DNA和RNA的發明還必須在專利說明書中描述其所引起的後果。在非英語國家提出申請時,會因翻譯而涉及額外的開銷。

  維持專利不僅需要繳納年費,而且,更多的和重要的花費是被用於保護相關專利不受侵權或來自他人的挑戰。一項經過專利機關授予的專利,並不意味著它已經獲得了任何在有效期內免受司法質詢的特權。根據TRIPS協議,許多國家都規定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通常很少有人注意到,質詢一項已經授權專利的理由通常是缺乏新穎性、權利歸屬錯誤或顯而易見性。因此,企業必須小心翼翼地將其記錄儲存至少20年。鑑於日後可能出現糾紛情況,企業需要儲存所有有必要的檔案,如研究開發工作記錄等資料、專利申請所利用的技術文獻、生產成本數量、銷售資料和範圍、原材料數量和價格等細節資料。

  對於中國企業而言,儲存相關專利記錄是一個薄弱環節。在專利權領域,人們總是想到專利、商業祕密等概念,而事實上儲存相關專利記錄絕不僅限於此,一個企業必須考慮到其他許多情況。為一項發明所儲存的基本記錄應該包括:永久並具有約束力的記錄文書;儘量不採用活頁形式,因為這有可能會降低記錄的可信度;所有頁碼都必須連續註明;使用高質量的紙張和墨水;所有記載都必須由被授權人士適時的簽署。

  與以往相比,企業之間的合作研發似乎變得更為頻繁。合作研發的動機和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為分擔研究開發的專門技術和裝置;有的是利用市場網路和分擔裝置製造。在進行合作研發時,合作雙方需簽訂一份正式合同,訂立諸如在不同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所有權關係;獲取和維持智慧財產權成本的分擔和隨之而來的收益分享;保守商業祕密的方法;對合作研發前各方智慧財產權的評估;在課題過程中產生的但與計劃無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爭議的解決等事宜。如果發起方的智慧財產權比其合作伙伴強,則合作研發可能會遵從發起方的意願。協議中應包括許多其他因素,要特別注意研發過程的保密工作。

  企業在獲得技術成果時往往忽略其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事物。在檢查智慧財產權合同時,應檢查所有與專利、商標、技術祕密、計劃草案和原材料相關的條款,必須強調要明確合同的義務。例如,不少合同規定被許可人無權置疑許可人專利的有效性;或者許可人可能要求被許可人從許可人處採購無專利權的原材料;或者許可人無意保障不受其他人引起的侵權等等。當遇到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事務時,應檢查所有相關的檔案,如專利的全部文字,並檢查其有效性以及是否適用於所要求的技術。就有效性檢查而言,企業可以不必完全依賴許可人,要有獨立的見解並儘可能利用其他資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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