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請求對商標異議複審
怎麼樣請求對商標異議進行復審?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如何申請商標異議
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有以下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異議人自己辦理。異議人自己辦理商標異議申請也有兩條途徑:
1、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2、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對商標異議的複審該如何請求,商標異議複審是怎麼申請的?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
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複審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異議申請注意什麼事項?
1、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影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併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影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並將留存的匯款單影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併郵寄到商標局。
2、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後,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3、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於答辯程式。
4、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5、由於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後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註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註冊公告的,撤銷原註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
6、由於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生變化,商標局發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檔案視為已經送達。
商標異議的原因有哪些?
為什麼經過商標局審查後公告的商標還會被他人提出異議,常常為商標註冊申請人所不理解。應該說,初審公告後的商標,絕大多數在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人提異議而予以核准註冊,但每年都有—定數量的初審公告商標被提異議。
其原因之一是商標審查行為的侷限性、主觀性和不統—性,使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盲日性住商標審查中不能全部被糾正,有些具有惡意的申請註冊行為不能被完全制止。《商標法》在第一章總則、第三章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中對可初審公告的商標作出了三條原則性的規定,即第七條應具有顯著性、第八條不違反禁用條款、第十八條不能與申請在先的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也作出了規定。經商標局審查,凡不違反上述規定的申請註冊商標,均可被初步審定並公告。這些規定作為商標審查原則,是對商標審查行為的規範,同時又使商標審查行為不可避免地具有侷限性。這些規定明示商標審查不涉及《商標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查原則以外的內容,商標註冊申請人的搶注、模仿、抄襲、侵犯他人在先權等行為,在商標審查中不能被制止。審查行為的主觀性則表現在審查結果的差異上,某些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申請的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構成近似,可以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駁回複審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公告的商標,是被商標局駁回申請的商標;而經商標局初審公告的商標,被異議後又可能裁定為不予核准註冊。而商標審查標準的調整,使具有同一特徵的商標的審查結果有時出現前駁後準現象;而同一特徵的商標在多類別上申請註冊,也有此類別上駁,彼類別上準的現象。這些事實既表明了審查行為具有不統一性,也證明了審查行為具有主觀性。商標審查行為的物件是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申請人煞費苦心設計出的商標,很難避免與眾多他人的在先權利發生衝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而有些申請人申請註冊的商標,明顯具有抄襲、模仿等惡意。商標註冊申請人行為的盲目性在審查中不可能全部被糾正,具有惡意的行為也不可能全部被制止。因此,初審公告的商標中有一部分被捉異議是正常的。
原因之二是提出異議的人具有主觀性、盲目性,有的明顯具有惡意。例如,提出異議的人認為,初審公告的商標與他人***包括提出異議的人***在先申請、在先註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這種認為往往帶有很強的主觀性;提出異議的人看到公告上的商標資訊就提異議,而對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其他在先權利不瞭解或瞭解不多,帶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單位和個人則是出於商業利益,或者想借此獲得不正當利益,對初審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明顯具有惡意。提出異議人的主觀性、盲目性是可以理解的,對明顯具有惡意的如何及時制止,應予研究。
經商標局駁回申請由商評委終局決定應予審定公告的商標仍可被提異議的原因,一是終局決定應予審定公告的商標,雖是終局決定,但其決定的是應予審定公告,而不是核准註冊。因此,終局決定公告的商標仍屬於異議物件的範疇;二是終局決定是針對商標局駁回申請的商標進行復審,而經複審予以公告的商標,改變的是商標局駁回申請這一結論,仍不能完全糾正商標註冊申請人的盲目性和制止其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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