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例都有什麼呢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相信大家一定知道商標侵權吧,有什麼是關於商標侵權的案例嗎?商標侵犯怎麼認定?小編把整理好的商標侵權經典案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商標侵權案例分享:呷哺呷哺起訴陽光呷哺獲支援

  呷哺呷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窩窩團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石家莊呷哺餐飲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日前已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法院一審認定石家莊呷哺公司使用“陽光呷哺”系侵犯呷哺呷哺商標權的行為,並判決被告石家莊呷哺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十二萬元,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近期發現石家莊呷哺餐飲有限公司在北京窩窩團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窩窩團網站上以“陽光呷哺”的名義進行銷售團購火鍋套餐的行為,其提供的服務和經營業態與原告提供的極為相似。原告認為,石家莊呷哺餐飲有限公司的行為極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來源於原告,或誤認為其與原告為關聯企業或存在特殊關係。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嚴重侵犯了其商標專有使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報紙上登載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2萬餘元。

  被告窩窩團公司辯稱,由於呷哺呷哺公司並未事先通知,因此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且其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主動履行了法律義務,在收到訴狀後刪除了涉案侵權內容,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窩窩團認為其主要為服務企業和使用者之間提供平臺服務,不參與實際商業行為,並非交易主體,在石家莊呷哺公司提交了工商登記等證明的情況下,其對經營的合法性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故窩窩團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石家莊呷哺公司辯稱,第一,呷哺呷哺公司不具備起訴資格;第二,石家莊呷哺公司的經營行為不構成對呷哺呷哺公司的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涉案商標不是知名商標,“呷哺”是小火鍋的通用名稱,呷哺呷哺公司的經營方式也不是首創,且與其不同;第三,呷哺呷哺公司是惡意訴訟,企圖獲得不正當的地位。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呷哺呷哺”及“呷哺呷哺 xiabuxiabu”商標由呷哺呷哺餐飲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註冊,後授權給原告呷哺呷哺公司。“呷哺呷哺”品牌由呷哺呷哺公司於1998年創辦,至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地開設了多家分店,並獲得了“2012年中國十大火鍋品牌”等多個獎項。2012年12月,呷哺呷哺公司發現石家莊呷哺公司在窩窩團網站上釋出了“陽光呷哺”的團購資訊,並對此進行了證據保全,石家莊呷哺公司在門店招牌、餐具、飲料杯及對外團購宣傳上使用“陽光呷哺”、 “陽光呷哺嗎,呷哺”字樣。呷哺呷哺公司還提交了石家莊呷哺公司四家門店的照片及在其門店內消費的交易清單。

  法院判決:

  1、“呷哺”並非通用名稱。

  雖然呷哺呷哺公司相關介紹中稱“呷哺”是“涮涮鍋”或“小火鍋”的代名詞,但石家莊呷哺公司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呷哺”二字已成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特別是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中國大陸特別是北方地區的消費者已經將“呷哺”二字等同於涮涮鍋、小火鍋。同時應注意的是,經過呷哺呷哺公司長期的大量宣傳和使用,相關商標在火鍋服務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使得“呷哺”二字在閩南語、日語的 “涮涮鍋”、“小火鍋”含義之外,具有了標記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第二含義。一般消費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時,聯想到的不是“涮涮鍋”、“小火鍋”,而是“呷哺呷哺”這一特定的火鍋品牌。

  2、石家莊呷哺公司侵犯了呷哺呷哺公司商標權。

  石家莊呷哺公司在門店、餐具、飲料杯及相關團購宣傳中,突出使用“呷哺”字樣,攀附呷哺呷哺公司商標的主觀故意明顯,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陽光呷哺”相關店鋪系由呷哺呷哺公司開設,或者與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合作等關係,構成對呷哺呷哺公司商標權的侵犯。

  3、窩窩團公司並不構成侵權。

  石家莊呷哺公司使用的“陽光呷哺”字樣與“呷哺呷哺”等商標並非完全相同,而是近似,同時還存在“呷哺”二字是否構成通用名稱等爭議,而對商標是否近似、“呷哺”二字是否為通用名稱等影響商標侵權認定問題的判斷,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在此情況下,要求窩窩團公司對涉案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作出專業性判斷,標準過於苛刻,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呷哺呷哺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窩窩團公司存在主觀過錯。窩窩團公司已對相關團購資訊進行了刪除,故法院對呷哺呷哺公司有關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支援。

  最終,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影響範圍、石家莊呷哺公司的經營規模、主觀惡意程度、混淆可能性等因素酌情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作出了上述判決。

  律師解析: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確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然後針對各種侵權行為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具體形式,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行為***或侵權商品***的準確發生地點。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1***被侵權人在先權利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等***;

  ***2***被請權人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票等***

  ***5***為各種侵權商標或者侵權商標商品及包裝進行印製、倉儲、運輸、郵寄等行為的單據。

  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可以以該註冊商標已被商標局依職權撤消,自行登出,與原告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標轉讓合同等證據,來反駁其並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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