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辦理分公司
辦理分公司所需要用到的資料是什麼呢?分公司註冊又有什麼註冊流程?小編為你帶來了“辦理分公司”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註冊分公司的具體流程
1、分公司的設立方式是什麼?
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2、分公司註冊資料有哪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3、註冊分公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辦理分公司企業名稱核准。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及企業名稱核准申請書,到分公司註冊登記所在區的工商局申請辦理。
***2***辦理前置審批專案。分公司經營範圍中有特殊產品或服務的,需辦理行業審批許可證。例如,分公司經營範圍中有食品業務的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運輸業務的需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
一般來說,分公司經營範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
***3***提交分公司註冊登記申請材料,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總公司的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營業執照出來後,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的印章。
***5***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6***辦理稅務登記證。無論獨立核算分公司還是非獨立核算分公司都需辦理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上述步驟辦理完畢後,分公司註冊基本完成。如果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還需辦理下列手續:
***1***開設分公司銀行帳戶。
***2***申請發票。
怎麼進行分公司財務核算
1、對總分公司會計業務實質怎麼理解?
由於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實體,沒有註冊資本,從總分公司會計業務實質上來理解,相當於是總公司投出一塊營運資金由分公司來經營管理,分公司的任何一項經營業務就等於是總公司的會計業務,總公司撥付的營運資金,通過分公司的購銷業務分別形成不同形式的資產、收入、成本及費用,當期產生的利潤相當於增加了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應收款,而當期產生的虧損相當於抵減了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應收款。
2、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是對於分公司而言的,總公司如何選擇?稅務上如何處理?
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定會計機構並配備會計人員,並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週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在具體的稅務申報上,對於地稅、國稅的申報,只是在所得稅方面有差異,後者可以在總部交,其他的應該沒有多大差異了!
獨立核算是與非獨立核算是相對應的。
獨立核算指的是一個部門自己單獨進行收入、成本、利潤的核算,並且單獨進行申報納稅;非獨立核算指的是自己不進行收入、成本、利潤的核算,由上一級單位進行收入、成本、利潤的核算,並由上一級單位合併申報納稅。分別核算和未分別核算是相對應的。
這指的是同一個單位內部對不同經營專案的核算是否分開。
分公司在人力資源管理中要注意什麼
一、分公司能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答案是肯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分公司可以作為適格的用人單位。但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分公司作為適格的用人單位主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依法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
2、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獲得總公司的書面委託。
另外,儘管分公司有權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其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單獨起訴分公司,也可以單獨起訴總公司,或者二者共同起訴,而無論勞動者起訴誰,如果分公司無力承擔責任,最終仍由總公司承擔。
而一些公司內部稱之為“分公司”但並未依法登記的分公司並不據此法律規定自然成為適格的用人單位,則要提前獲得總公司的委託方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二、總公司派駐分公司人員的勞動關係問題
總公司向分公司派駐人員是總公司對分公司進行管理的方式之一,而對於這些人員的勞動關係歸屬,以及派生出來的如何解僱派駐人員的問題,是總公司和分公司都需要謹慎考慮的。對於該問題的解答,需要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1、由總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將勞動者派駐至分公司工作。
此時,勞動關係歸屬總公司,並要明確兩個合同,即總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和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派駐合同,分公司對勞動合同沒有修改權。在解僱派駐人員時,可以選擇由總公司將該員工調回,或直接由總公司解聘該員工。不過,若因此而產生勞動爭議,在責任承擔上,分公司與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由分公司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下勞動關係歸屬分公司,分公司對勞動合同有修改權。一般情況下,總公司會明確要求分公司,在與這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徵求總公司的意見。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時,只要徵得總公司的同意,分公司即可直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在勞動爭議責任承擔方面,從《公司法》的角度出發,因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故勞動者如果在不同的分公司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跟總公司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承擔法律關係主體時,可以單獨選擇總公司,或者單獨選擇分公司***總公司作補充***,或者選擇總公司與分公司共同承擔。
綜上所述,分公司在處理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時須謹慎,在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與解除等方面都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並仔細處理好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避免發生勞動爭議而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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