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註冊分公司有限制嗎
想要異地註冊分公司,就要現在瞭解分公司的相關資料,特別是限制的禁止的條例,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答:沒有最高限制。只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最低限制,如撥付資產、經營場地、會計制度等要求。
異地註冊分公司:國家限制經營的範圍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資料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藥品、菸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佣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菸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菸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誌;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誌、藥品、農藥、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菸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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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經營的限制
個人合夥的經營,涉及到合夥的經營決策、合夥經營事務的執行、合夥經營的監督、合夥經營結果的承擔四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上述方面均有明確規定。
第一、合夥的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第二、合夥經營的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或者委託合夥人中的一個或數人執行。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該負責人對外代表合夥的利益,對內承擔經營管理職責。
第三、合夥經營的監督權,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行使或分別行使。
第四、合夥經營的結果,無論是由合夥負責人還是合夥人委託的其他人造成的,均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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