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地能變更嗎

General 更新 2024年10月06日

  有朋友問:我所在的公司要搬了,註冊地能變更嗎?需要那什麼資料?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答:可以變更的,主要的變更流程與資料如下:

  公司註冊地變更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新住所使用證明 *** 產權證或房屋出租許可證影印件;租賃住所的同時提交租賃協議影印件*** ;

  3、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或董事簽字;

  ①決議事項;

  ②修改章程相關條款;

  ③股東蓋章、簽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

  5、加蓋公司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6、跨登記管轄地遷移住所的步驟:

  ***1***、申請人向擬遷入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變更材料,擬遷入地的登記機關初審合格後出具《企業遷移通知書》;

  ***2***、企業將《企業遷移通知書》交到遷出地登記機關;遷出地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採用掛號郵遞方式郵至遷入地登記機關;

  ***3***、企業到遷入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領取新的《營業執照》。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章程修改的 *** 住所、經營範圍除外 ***,應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式兩份;

  7、稅務跨管轄地遷移的,需到原稅務管轄辦理遷出手續;


 

  公司註冊地變更流程

  申請變更登記流程: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當地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服務視窗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即應受理並開具《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在承諾期限日,申請人可以憑《受理通知書》到發照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核准變更***備案***登記通知書

  二、辦理機構程式碼證準備材料

  材料:批准成立機關或事業單位的檔案影印件 或營業執照影印件;或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影印件;或批准成立外地駐蓉機構的檔案和登記證影印件;其它證明組織機構合法地位的檔案影印件。***以上證件均為正本影印件,A4大小***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影印件 》單位公章 》經辦人的身份證

  辦理機構程式碼流程

  申請人持申報材料向當地政務服務中心質監視窗提出申請,由視窗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後發放相應表格讓申請人填寫 視窗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材料和表格進行復審,無誤後受理業務,並做相應的錄入、掃描和資料上傳工作,由市程式碼辦審驗後賦碼 申請人在質監視窗校對組織機構程式碼資訊校對錶,校對完成後領取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 變更手續和新辦手續差不多,因為行政管理區域已經發生改變 若你的***與你公司的註冊地址不符合,肯定會受到有關部門查處,那屬於無證經營

  三、辦理地稅所需材料

  材料: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或其他核准執業登記表影印件 》有關機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 》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法人代表和董事會成員 》法人代表***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 》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 》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委託代理協議書影印件 》屬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還應包括需要提供的相應證明材料

  辦理地稅流程

  在X地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X地政務服務中心地稅視窗提出辦理地方稅務登記申請,經受理人員稽核並填寫《成都市地方稅務登記表》;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 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個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在承諾期限日,申請人到發照領取《稅務登記證》

  公司搬遷需要經過員工同意嗎?

  1、公司搬遷需要經過勞動者同意嗎?

  這個問題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討論:

  情況一:

  一般情況是指工作地點變更對員工造成的影響較大,比如搬遷地點跨幾個區,構成了合同內同的實質性變化,對員工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造成了困難,此時須經員工同意並書面確認。

  情況二:

  若工作地點變動對員工造成的影響很小或者幾乎沒有,比如從本期一個街道搬到臨街的另一街道,員工仍然以協商一致不同意變更,對單位是不公平的。此時,員工應該配合單位的經營安排。

  2、因用員工不願隨公司搬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有兩點需注意:

  ***1***勞動合同訂立時 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並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相 應的經濟補償。

  ***2***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約束。公司因搬遷致使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於法有據,公司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員工實際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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