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企業法人變更
在無錫的一家公司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的變更,他們應該怎麼做?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公司法人變更的流程是什麼
一、變更公司法人的具體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
***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如果存在股權轉讓須填寫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那麼要辦理暫住證***
3、變更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填寫企業程式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企業新法人身份證影印件、老的程式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資訊 ***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二、變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資料:
1、《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章程要載明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是否調整***
3、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填寫公司新法人簡歷,附1張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
6、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
7、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暫住證***原件***
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登記
一、股東變更登記的性質
關於股東變更登記,有人認為:公司運作應本著交易自由、管理從嚴的原則,否則不利於穩定正常的經濟秩序,以及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公司的登記機關對公司股東變更所實施的登記行為,是國家公權力對公司這一營利性主體所實施的管理,公司股東發生變化後,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是確定新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和必經程式,股東變更而未登記屬於變更無效。因此,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具有創設權利主體或者說創設法律關係的效力,是設權性登記。
專業人士認為:股東變更登記屬於商事登記,應遵循登記對抗主義的原則。也就是說,公司股東發生變化、產生變更後,未經登記機關登記不會導致公司變更股東這一商事行為的無效,不能否定未列入登記機關股東名單的人的股東資格,只是該變更不會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果;登記機關作出的變更登記行為沒有創設股東權利或資格的作用,即使被登記機關登記了的股東也完全可能並不具備股東資格和權利,有關股東及其股權的工商登記內容並不具有實質意義的行政預決效力,而僅僅是起到一種外在的證據作用,完全可以被當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證據推翻,屬於證權性登記;公司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是公司股東或股權發生變更、實際合法股東已產生後,公司和原股東對新股東應盡的完善手續之附隨義務。
二、股東變更登記的審查方式
既然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變更登記行為不具有設權性,而只是證權性的商事登記行為,那麼登記機關在審查公司提交的股東變更登記材料時應採取何種方式呢?
如果糾紛涉及經營狀況良好或有好的發展前途的公司,原告方均認為登記機關違反審查原則及標準,對他人提交的虛假的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材料予以核准登記,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喪失股東資格,訴訟中請求法院以登記機關違法登記為由撤銷該變更登記,從而恢復其股東身份;如果糾紛涉及的是一經營不善、面臨債權人追索債權的公司原告又會以登記機關未盡審查義務、憑他人提交的假冒其名義簽署的材料違法登記其為公司股東為由,請求法院撤銷登記機關登記,從而否定其股東身份、免除債務。登記機關在訴訟答辯中均強調,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履行形式審查的義務,只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就應予以登記。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司法不統一的現象也比較突出,有時甚至會出現相同案件判決結果截然相反的情況,對登記機關應如何審查股東變更登記材料存在較多的分歧和疑問。
由於《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並未對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審查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實踐中對公司登記機關應採取何種方式對股東變更登記進行審查爭議較大。現目前看來,有形式審查說,實質審查說、審慎審查說。
形式審查說認為,登記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於申請材料的有效性、真實性不作審查。工商企字[2001]第67號答覆是此形式審查說的重要依據,也是訴訟中支撐登記機關所持“因申請材料和證明檔案不真實所引起的後果,登記主管機關不承擔相應責任”觀點的最主要的證據。
實質審查說認為,登記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備進行審查,還要對材料的實質性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審慎審查說認為,登記機關在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時,應盡合理謹慎之注意義務,通過一般方法和手段***核對筆跡、印章、就疑點詢問申請人等***而非特別方法和手段***調查、鑑定、勘驗等***來發現申請材料內容可能存在的真實性問題。
專業人士認為,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公司登記機關根本沒有能力對眾多公司發生的股東變更申請進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查,實質審查的觀念已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再者股東變更登記屬於商事登記,是證權性的,其本身強調和彰顯的是其公示性。因此專業人士不贊成對股東變更登記的審查採取實質審查方式。形式審查方式可以簡化登記程式、提高登記效率,但在不同的審查方式下,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證明效力是不同的。
專業人士主張在對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審查時採取審慎審查的方式,同時建議在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時,對股東***包括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所應提交的檔案、應審查的內容等方面做更具體、明確的規定,儘可能摒棄“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的立法體例;如條例不宜做細化規定,可採取“實施細則”的方式解決登記實際工作中所遇難題。
三、股東變更登記與《行政許可法》
1、關於告之義務的履行
最近,北京、河南等地相繼發生不服登記機關股東***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產生的訴訟,股東變更是直接關係到當事人重大利益的事情,作為登記機關的工商部門理應據此及時通知當事人前來陳述,否則即屬程式違法,應予責令重新作出或撤銷。的確,股東變更確乎關係公司利益、股東利益的大事,但股東變更登記是否屬於行政許可行為確值得商榷。當公司的主體資格發生變化***例如出現分立、合併、內資轉外資等情形***,或者公司的經營範圍發生變化,也即出現《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所規定的變更行政許可事項之情形時,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告之義務。
公司變更股東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屬於公司行為自治的範疇。公司的股東由誰組成,無須經由登記機關許可,登記機關不應當也無法控制公司自治行為。《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公司股東發生變化後,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該變更登記行為專業人士在前文已述屬於商事登記行為,按照行政法學理論來講則接近於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主體對某項事實或某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確認。因此,專業人士不贊成將股東變更登記行為納入行為許可行為的範圍。登記機關的股東變更登記行為只要符合現行《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就是合法的,而無須受《行政許可法》條文的約束。
2、關於對申請人作假行為的處理
登記機關對於申請人“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它欺詐手段取得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呢?由於《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它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違法行為規定處罰時,將違法行為的主體規定為特殊主體“公司”,而不是一般主體,因此造成在查處此類違法行為時,如查明登記機關本身無過錯,不存在自糾的問題,且公司也無過錯,非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而是由他人***公司內股東或公司外他人***所為時,顯出法律空白,對當事人如何處罰無法可依。因此,建議修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時,將“提交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它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違法行為的主體由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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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作為有關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並沒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細緻的制度安排。現有的法律規定,失之寬泛。《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現在公司法角度看,這一定義/規定本身不無問題,並沒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沒有像規定董事會、總經理之職權那樣詳細規定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只是在不同條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在公司股票、債券等簽字。《公司登記條例》規定了在進行公司登記、變更和登出過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職權。
再結合《合同法》的有關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之規定加以總結,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職能集中體現在對外代表公司,包括對政府和其他與公司發生交易的主體。換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賦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當然地、不可置否地對外代表公司***相對方惡意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為意思表示機關,其本身並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機關,即其不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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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登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