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我國的建築業稅收管理仍然存在相關問題,我們該採取什麼政策呢?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探討建築業稅收管理的問題及對問題的分析。

  

  ***一***稅源控管範圍狹窄,部分工程專案控管缺位,稅源大量流失

  傳統的建築業稅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對建築企業的管理,忽視了對建設專案的精細化管理,稅務機關僅能從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獲取徵管資訊,在整體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費用、稅金、資金流動等財務指標,而對具體施工專案的納稅狀況難以準確掌握,造成大量工程專案稅收管理缺位。同時,施工單位即便是對建設專案進行了納稅申報,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費收入納稅,故意隱瞞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優質工程獎勵資金等應稅專案。例如,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建築企業 2006年度先後承建了2處商品房開發工程和某開發園區的排汙溝渠施工工程,該公司只對商品房的土建收入進行了納稅申報,對其他較為隱蔽的收入則未進行申報納稅。

  ***二***稅源控管深度不夠,管理手段粗放,稅收偷漏問題嚴重

  由於目前地稅機關征管專業化水平不高,徵管流程設定尚待規範,各徵收單位普遍採取“以票管稅”手段,僅停留在對建築業專用發票實行代開監管上。施工單位經常發生零申報、申報不實甚至不申報等現象,稅務機關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單位的總體經營情況,但對單個工程專案價格構成不能準確掌握,稅款流失或滯後現象仍很嚴重。一些建設單位因資金困難等原因,往往選擇用材料物資、車輛、房產所有權抵頂部分工程價款,對這部分抵頂工程價款的實物,建築施工企業一般不計入收入和相應的賬目,形成資金賬外迴圈。某區地稅局在建築業稅源普查中發現,該區上年度基本建設投資總額18億元,建築行業實際納稅8 000萬元,漏徵稅款3 000多萬元。

  ***三***欠缺部門配合機制,管理措施乏力,稅收政策執行困難

  在建築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稅務機關的先期參與權利,致使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掌握工程立項、招標、開工、資金投入、承包合約等相關情況,這就限制了稅務機關職能作用的最大限度發揮。稅務機關只有通過後期的問詢、觀察、檢查等來了解工程的具體情況,因而不可避免地發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稅務機關才著手進行調查的管理滯後問題,從而造成工作被動,稅收嚴重流失現象的發生。

  建築業稅收管理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企業組織形式複雜,掛靠和分、轉包現象普遍存在

  當前,建築企業出借或變相出借施工資質,層層分包、轉包工程專案現象普遍存在,建築市場暗箱操作現象屢見不鮮。一部分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小型企業為承攬建築工程,紛紛採取分包、轉包、掛名等經營方式掛靠施工資質較高的企業或向其借用施工資質。施工企業向這些建築隊、掛靠隊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後,放任自流,稅務機關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下設30個工程處,該公司對其中17個掛靠工程處實施鬆散管理,該公司只是在工程處以公司名義承攬工程時收取管理費,不能準確掌握各工程處的經營情況。稅務機關在對該公司的掛靠工程處進行外調時發現,17個掛靠工程處 2006年度隱瞞收入4 500多萬元,偷漏稅款200多萬元。

  ***二***建築業施工環節眾多,管理鏈條漫長

  在建設專案的施工過程中,有勘察設計、樁基、土建、水電暖氣、內外部裝修、裝飾燈光、消防、樓梯等眾多環節。單項工程跨年度作業現象較為普遍,專案存續期有的長達數年甚至更長時間。工程款項結算不及時,少申報和延期申報入庫稅款現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環節經營方式隱蔽,作業流動性大

  由於建築施工專案分佈零散,流動性強、施工地點較為隱蔽,經常進行野外作業,施工企業往往心存僥倖,對部分比較隱蔽的經營行為隱瞞不報。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業註冊地稅務機關難以及時掌握施工企業經營動態,每每出現稅務機關疲於事後追討但偷逃問題又屢屢發生的問題。某建築企業承攬水利部門發包的河道疏浚工程專案,水利部門為減少工程費用,允許施工企業以河沙銷售收入抵頂部分工程款,由於該工程屬於野外作業,而且核算方式複雜,稅務機關不能夠提前介入,施工企業完全隱瞞了該工程收入。

  ***四***企業納稅意識淡薄,稅法遵從度較低

  目前建安企業的欠稅絕大多數是由於墊資經營和工程款回籠遲緩造成流動資金不足,致使企業無力繳納稅款或不開具發票,逐漸形成欠稅。由於對外來施工單位監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後很快離開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開具發票,導致欠稅難以追繳,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築市場管理機制不健全,綜合控稅力度不強

  由於稅務部門與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協調,對工程建設的情況不能及時溝通,給稅收管理帶來諸多不便。一方面在競招標過程中地稅部門存在著空白點。建築工程實行竟招標制度是建築行業的一大特點,在競招標過程中,建設、計委、公安消防等部門都參加且分別要對建築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只有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才能參加競招標。而地稅部門不參加競招標過程,不能從源頭上掌握單項工程施工計劃,而納稅申報表又未要求納稅人按單項工程進行申報,使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施工專案難以進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未與建設單位建立委託代徵關係、對建設單位取得發票檢查不力;未與審計部門建立有效的聯絡機制,不能及時掌握竣工工程最終造價,因而也無法確定最終應繳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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