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的風險及制約因素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加盟特許經營的經營形式種類有很多,依出資比例與經營方式大概可以分為自願加盟、委託加盟與特許加盟。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一***資金回收的風險

  許多加盟者在預測資金回收情況時總是持樂觀態度,這不能不說是錯誤的,他們僅簡單地計算總投入預算金額,再以預估或平均毛利率來推算出預期或獲利的情況。這些資料都是粗略的統計,並不是最準確的計算,所推算出來的結果具有表面化的傾向,所以準備加盟者可能因此會被這些表面現象所迷惑,失去正確的評估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以下幾個方法進行評估:小本創業網

  1.實地觀察。找一家條件相同或相近的正在經營的連鎖店,以其實際投入的資金和目前營運的回收狀況作為參考,並當面請教該加盟者遇到的問題,記錄下來。仔細思考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看自己是否有能力面對它。

  2.建立一套精確的計算標準,切汜不要採用“大數法則”作為衡量的標準。例如折舊年限.因為不同資本或資產的投入,有不同的標準。又如,機器裝置類可列五年折舊,而房屋分為自有及租用,通常因不同行業而有不同的折舊方式、如果是流行性強的行業,像服飾業,裝潢折舊的年限則應考慮改裝的時限,有些是一年兩次或以三年來計算***許多行業,可用三年來設定年限***,另外,房屋分為磚造,木質等,其各有不同的年限折舊標準;財務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否則就是一筆糊塗賬。

  在賬目管理中,也要認真地按會計科目來分類,區別開辦費及各項費用是十分重要的:它使加盟店在做損益分析時.可以清楚地看出結果。

  3.正視自己的缺點。當發現資金回收太慢或出現困難時,就要認真檢查自己的心態,是否對回收的預測過於樂觀、其實,一家連鎖店在正常的經營情況下,如果第一年結算時能持平,第二年略有增長,第三年真正開始回收,且營業成績呈上揚曲線,這樣的結果就可以投資、所以三年回收是正常的營運結果。

  不同的業態有不同的回收標準年限.有的長一些。有的短一點.無論怎樣,事先都應該進行詳細的測算其投資和回收期,同時也不能忽視週轉金、管理費用的預估和控制。

  ***二***加盟連鎖經營管理的風險

  有些加盟者在加盟該行業之前已經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但多數可能還是外行,這時,就需要參考加盟連鎖總部經營的成功經驗。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最好是先參加總部舉辦的訓練,深入地瞭解連鎖體系的經營方針、指導思想以及各項運作方式,這裡需要加盟者特別注意的是,不能白以為是,憑自己的主觀意志辦事.或者總希望按自己的思維方式進行管理,這是一種不正確的做法;因為長期這樣總部就無法正常提供支援.反而會影響到連鎖企業的正常發展。同時,無論商品採購、銷售服務的方式等,都應配合總部來實施。

  加盟的注意事項

  商標註冊證

  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商標註冊證。

  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

  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才行。

  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支付方式

  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

  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

  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

  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供貨價格

  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

  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採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採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

  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籤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商圈保障

  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

  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範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

  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

  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權,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

  此一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

  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管理規章

  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

  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能任由總部擺佈了。

  關於違約

  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

  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專案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糾紛處理

  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

  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

  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簽訂要正式

  合同的簽訂要正式:籤一份正式的書面合同。加盟的行為涉及到財產安全,以及加盟者與特許企業總部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此時合約的內容就相當重要,它必須是完整、合理且有效的合約,這樣能減少日後的糾紛,給雙方的發展提供一個正向發展的法律保障。

  終止之處理

  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

  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

  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

  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合同存檔

  合約籤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瞭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加盟失敗的原因

  資金排程失常

  加盟時資金排程失常:由於急於創業開店,有些加盟者為了籌措加盟金、權利金及開創費用等而到處張羅、甚至借***也在所不惜。

  一旦開店,雖然生意也還算順利,但是每天為了籌錢償債,無心完全投入於事業的經營。本該在陣頭領軍的經營者,一旦因為資金的排程而離開第一線,店內其他員工馬上會受到影響。

  於是服務品質逐漸低落。而顧客也是敏感的,慢慢地也會逐漸遠離該店,當然業績就不可能再往上提升,本來生意還不錯的店面往往就因為***而拖垮了整個事業。

  未作詳細調查

  加盟前未作詳細調查,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缺乏加盟連鎖的基本知識。

  由於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只是在相關的報紙雜誌上看到廣告,就打電話過去,在聽了對方簡單而又令人心動的說明之後,就匆匆加盟。

  根本沒有想到,加盟需要如此多的資金,並且有這麼多的束縛,從而大大降低了工作的熱情。凡是這種情況均屬於對連鎖加盟缺乏認識所致。

  這種因誤會而結合必然最終導致因缺乏瞭解而分手。

  2、只知道這一行業不錯,卻沒有調查同行業者。

  當初只是看到廣告上吸引人的條件,看到漂亮的公司目錄,就匆匆加盟了,卻不知進入該行業後,同行業中有更優秀的企業,有更優厚的加盟條件與支援指導,想要中途退出,卻因違反契約而無路可退。

  3、只參觀賺錢的店而不知失敗的店更多。

  在加盟之前,雖然也遵照專家的意見,去了解了總公司究竟在做何種生意,也去加盟店究竟經營得如何,但是一般總部都只帶你去看經營良好的店而隱瞞不賺錢的店。

  直到加盟後,才知道竟有那麼多的店不賺錢,而在苦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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