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
明確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鼓勵長期價值投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中證網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三部門7日釋出《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並自8日起施行。根據《通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業內專家分析,此舉旨在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理性投資。此次股市波動折射了市場存在的短期投機炒作過多等問題,通過稅收政策引導投資者重視股票內在價值,有利於抑制過度投機行為。
根據《通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通知》還明確,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2013年開始施行的股息紅利個稅政策
2012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釋出《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開始實施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2014年6月,上述三部門聯合釋出《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將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擴大適用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2015年9月,三部門再度聯合釋出《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對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的扣繳方式進行了統一規範和簡化處理。
結合上述規定以及其他類別股息紅利收入的具體規定,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個稅政策總結如下表格所示:
在具體適用上述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時,還需要明確以下四個重要問題:
***一***適用物件的確定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的優惠主要體現在上市公司股票和新三板公司股票上。首先需要解決的是納稅人的哪些股息紅利所得可以享受優惠的問題,實質上也就是適用物件的確定問題。
根據財稅[2012]85號文的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上述政策執行。
根據財稅[2014]48號文的規定,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上述政策執行。
綜上,判斷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首先要判斷納稅人所持有的股票產生的股息紅利的登記日是否在優惠政策的適用期間。
***二***持股期的計算
根據上述政策的具體規定,對股票的持股期計算是確定其股息紅利所得是否享受及如何享受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政策和核心要素。
1、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
根據財稅[2012]85號文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確定股票的取得之日和轉讓之日,即可得到股票的持股期。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包括以下十二種情形:
***1***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取得的股票;
***2***通過協議轉讓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6***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的股票;
***8***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9***持有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機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併,個人持有的被合併公司股票轉換的合併後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票;
***12***其他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
在確定股票取得之日方面,財稅[2012]85號文明確規定,取得之日發生在本規定施行之前的,仍然依照實際取得之日確定。
轉讓交割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包括以下八種情形:
***1***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股票;
***2***協議轉讓股票;
***3***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4***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5***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6***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7***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8***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在持股期的計量方面,採用月和年的單位,所謂一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所謂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
2、新三板公司股票的持股期
根據財稅[2014]48號文的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持股期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與前述相同,確定股票的取得之日和轉讓之日,即可得到股票的持股期。
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的行為包括以下是一種情形:
***1***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
***2***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6***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7***使用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份條款的公司債券認購或者轉換的股票;
***8***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9***掛牌公司合併,個人持有的被合併公司股票轉換的合併後公司股票;
***10***掛牌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票;
***11***其他從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取得的股票。
在確定股票取得之日方面,財稅[2014]48號文明確規定,取得之日發生在本規定施行之前的,仍然依照實際取得之日確定。
轉讓交割掛牌公司股票的行為包括以下七種情形:
***1***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
***2***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3***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4***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5***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6***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7***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在持股期的計量方面,新三板公司股票持股期的計量方法與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的計量方法相同。
***三***先進先出原則
由於股票具有迅速流通的特點,其持股期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因此,很難判斷投資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對應的股票權益的持股期究竟有多長。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財稅[2012]85號文和財稅[2014]48號文均規定了採用先進先出的方法確定股票的流通和持有,從而確定股票的具體持股期限。
舉一例說明。個人甲2014年1月1日購進A上市公司股票3000股,2014年3月1日賣出200股,2014年5月1日購進100股,2014年7月1日賣出500股,2014年9月1日購進500股嗎,2014年11月1日賣出600股,2015年1月1日賣出500股。2015年2月1日,A上市公司宣告股利分配方案,每十股分配5元,股權登記日為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10日A上市公司支付股利,2015年4月1日,甲將剩餘A上市公司股票全部賣出。
甲在股權登記日共持有A上市公司股票1800股,可以分配到900元的股息紅利。在這1800股中,其中的1200股是甲在2014年1月1日購進後陸續賣出後剩餘的部分,持股期在一年之上;其中的100股是甲在2014年5月1日購進2015年4月1日賣出的,持股期超過一月不足一年;其中的500股是甲在2014年9月1日購進2015年4月1日賣出的,持股期超過一月不足一年。因此,甲的個人所得稅稅額=***1200/10×5×25%+600/10×5×50%***×20%=60元。
***四***扣繳方式
由於股權登記日之後,儘管可以得知投資人的股息紅利所得,但由於仍無法考察其所持有股票的持股期,因此無法立刻計算出投資人對應的個稅稅額。
1、上市公司的扣繳方式
在上市公司股票方面,對於持股期已經超過一年的,上市公司應當直接計算和扣繳個人所得稅;對於持股期不足一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仍然沿用上面的例子。儘管我們計算出了甲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60元,但在2015年3月10日支付股利時,A上市公司無法判斷甲的最終個人所得稅稅額,因此僅可以扣除持股期超過一年的稅額=1200/10×5×25%×20%=30元。2015年4月1日,甲將手中的股票全部拋售,其餘600股的持股期得以明確,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計算出剩餘的30元稅款後將該部分稅款從甲證券賬戶中劃至A上市公司,再由A上市公司申報繳納個稅。
2、新三板公司的扣繳方式
新三板公司的個稅扣繳方式與上市公司存在著一些差異和不同。
首先,對於持股已超過一年的股票權益,對應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直接計算出個稅,直接由新三板公司扣繳,這一點與上市公司相同。
其次,對於持股期不足一年的股票權益,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
***1***第一步: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並代扣稅款;
***2***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持股期計算實際應納稅額,應繳大於實繳的,未繳部分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從投資者資金賬戶中劃至新三板公司,由新三板公司申報繳納。
舉一例說明。個人乙2014年1月1日購進新三板掛牌公司B公司的股票1000股,2014年5月1日賣出500股,2014年10月1日購進200股。2015年2月1日B公司釋出股利派發公告,每十股派發5元股利,股權登記日為2015年3月1日。2015年3月10日股利實際支付。2015年5月1日乙將B公司股票全部拋售。
在這一案例中,乙在股權登記日之前共持有700股,可獲得股息紅利350元。在這700股中,可以明確確定其中的500股持有期已經超過一年,剩餘的200股持有期不足一年。因此,B公司在2015年3月10日代扣乙的個稅稅額=700/10×5×25%×20%=17.5元。2015年4月1日,乙將B公司股票全部拋售,剩餘200股的持股期可以確定不足一年,因此乙應當繳納的個稅稅額=***500/10×5×25%+200/10×5×50%***×20%=22.5元,乙資金賬戶將被划走22.5-17.5=5元的稅款由B公司申報繳納。
總結: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施行後,個稅的計算難度和複雜程度加大,同時稅收因素進一步成為股票交易市場上的重要考量因素。建議個人投資者積極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準確計算個稅稅額,做好股票流通的稅務籌劃,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投資稅負。
股利分配政策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