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員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公務員實行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關於公務員年終獎金髮放的標準是什麼樣的呢?小編將在本文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1、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後,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2、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定期考核“優秀”和“稱職”的,可以享受年終獎金,“基本稱職”的不享受年終獎金,“不稱職”的,要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的,應當予以辭退。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對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實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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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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