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節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杭州節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杭州節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根據相關法規,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10月1日、2日、3日3天,加班費按3倍標準執行。10月6日的假期是由10月3日的中秋節調整而來,視為法定假日。因此,也要支付3倍標準的加班工資。

  10月4日、5日、7日、8日4天,可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日工資該如何折算 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即春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加班工資適用範圍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釋出的國慶、中秋放假安排,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2日***星期五***、3日***星期六及中秋節***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3日的星期六公休調至5日***星期一***;3日的中秋節調至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和10月10日上班。 根據相關法規,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按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10月1日、2日、3日3天,加班費按3倍標準執行。10月6日的假期是由10月3日的中秋節調整而來,視為法定假日。因此,也要支付3倍標準的加班工資。 10月4日、5日、7日、8日4天,可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杭州節日加班工資適用範圍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帶薪休假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5***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杭州節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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