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和付款憑證有什麼區別
付款憑證是根據現金和銀行存款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專門用來填列付款業務會計分錄的記賬憑證。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記賬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區別,希望能幫到你。
記賬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區別
第一,記帳憑證是個大類,可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1***收款憑證:是用以反映貨幣資金收入業務的記賬憑證,根據貨幣資金收入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而成。實際工作中,出納人員應根據會計管理人員或指定人員稽核批准的收款憑證,作為記錄貨幣資金的收入依據。出納人員根據收款憑證收款***尤其是收人現金***時,要在憑證上加蓋“收訖”戳記,以避免差錯。收款憑證一般按現金和銀行存款分別編制。
***2***付款憑證:是用以反映貨幣資金支出業務的記賬憑證,根據貨幣資金支出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而成。實際工作中,出納人員應根據會計主管人員或指定人員稽核批准的付款憑證,作為記錄貨幣資金支出並付出貨幣資金的依據。出納人員根據付款憑證付款時,要在憑證上加蓋“付訖”戳記,以免重付。
***3***轉賬憑證:用以反映與貨幣資金收付無關的轉賬業務的憑證,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或記賬編制憑證填制而成。
凡是經濟業務與貨幣資金收、付有關的的事項,使用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比如現金買貨,老闆付款就用付款憑證,現金買貨也要開具合法發票,而不是隻有一張收據和貨單,讓他們用收據換成正式發票,否則不予報銷付款。如果你要用收,付,轉,憑證,就根據原始單據的性質區別開開來填制憑證,如果不分,就用一種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填制時的具體要求
1.除結賬和更正錯誤,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並註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一般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與記賬憑證中的經濟業務記錄有關的每一張證據,都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如果記賬憑證中附有原始憑證彙總表,則應該把所附的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彙總表的張數一起計入附件的張數之內。但報銷差旅費等的零散票券,可以貼上在一張紙上,作為一張原始憑證。一張原始憑證如涉及到幾張記賬憑證的,可以將該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該主要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上該原始憑證的影印件。
2.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儲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單位原始憑證分割單。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包括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或填制人的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的分擔情況等。
3.記賬憑證編號的方法有多種,可以按現金收付、銀行存款收付和轉賬業務三類分別編號,也可以按現金收入、現金支出、銀行存款收入、銀行存款支出和轉賬五類進行編號,或者將轉賬業務按照具體內容再分成幾類編號。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業務繁簡程度、人員多寡和分工情況來選擇便於記賬、查賬、內部稽核、簡單嚴密的編號方法。無論採用哪一種編號方法,都應該按月順序編號,即每月都從1號編起,順序編至月末。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或者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如1號會計事項分錄需要填制三張記賬憑證,就可以編成1***1/3***、1***2/3***、1***3/3***號。
4.填制記賬憑證時如果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錯誤的,可以用紅字登出法進行更正。在會計科目應用上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的情況下,也可以按正確數字同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記賬憑證。發現以前年度的記賬憑證有錯誤時,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5.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對記賬憑證的一般要求,並應認真稽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上,要加蓋制單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以明確責任。
6.記賬憑證填制完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在金額欄自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登出。
7.正確編制會計分錄並保證借貸平衡。必須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經濟業務的內容,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借、貸方的金額必須相等,合計數必須計算正確。
8.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一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短精練。應能使閱讀的人通過摘要就能瞭解該項經濟業務的性質、特徵,判斷出會計分錄的正確與否,一般不必再去翻閱原始憑證或詢問有關人員。
9.只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收入或付出的經濟業務,應以付款業務為主,只填制付款憑證,不填制收款憑證,以免重複。
付款憑證的相關規定
根據現金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付款憑證,稱為現金付款憑證;根據銀行存款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的付款憑證,稱為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既是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有關明細分類賬總分類賬的依據,也是出納員付出款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 “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