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設立條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30日

  代理記賬業務作為一種新的會計解決方案和社會性會計服務專案,正被越來越多創業者所接受,充當著眾多中小企業的會計角色。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於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定會計機構並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資訊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託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於什麼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註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6月19日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定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代理記賬的主要特徵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諮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物件是不具備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託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範委託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代理記賬的法律規定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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