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的生命是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隨著社會主義在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註冊會計師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作用日益明顯。職業道德對註冊會計師來說,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註冊會計師的“獨立”指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應具有“獨立性”:

  為了充分體現審計的屬性,在審計機構的設定和審計工作過程中必須遵循獨立性原則,做到實質上獨立和形式上獨立。

  實質上獨立是指在執行職業服務中,審計人員保持正直客觀、公正無私的能力。

  形式上獨立是指在其他人眼中,審計人員保持客觀公正、公正無偏立場的能力。

  審計的”獨立性“具體包括:

  1、機構獨立

  2、經濟獨立

  3、精神獨立

  註冊會計師的主要問題

  ***一***法制建設滯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經濟領域將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新的現象,然而應該的法規卻遲遲不能出臺。1993年修訂的《會計法》和制定的《註冊會計師法》也已經遠遠落後於形勢至於具體的條例建設滯後現象比比皆足。比如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問題,按現行有效法規.即1998年的《現金管理暫行條倒》、1996年的《貸款通則》等規定,企業之間不得互相拆借資金,如因互相拆借引起的訴訟.法院勢必判其為無效合同然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企業之間的借貸已十分普遍,難以禁止。

  ***二***法律條文不明晰、彈性大

  1法律用語模糊:有關法律法規中均提及"情節嚴重",但什麼足"情節嚴重",卻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那麼,執法者如何來把握"情節嚴重"這個度呢?

  2.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如何明確改制前後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一個難題。而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僅規定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未涉及註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3.處罰尺度不一,缺乏可操作的剛性標準。各個法律條文的規定不統一,相關法規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存在矛盾。例如《註冊會計師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而在《公司法》中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在《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管理條例》中的處罰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執法依據是本著"從嚴"的原則,還是一法為主兼顧其他呢?這使得執法工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由於缺少相當的尺度,勢必造成不同執法者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同。

  ***三***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夠清晰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是以其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條件的。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第一,違法行為的主體為註冊會計師及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第二,註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第三,註冊會計師在客觀上違反《註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法規,結果侵害了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第四,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審計報告作為註冊會計師行為的一種結果,評價其真實性、探究其偏頗的原因,是一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絕不能簡單地以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這樣的標準來判別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因此,目前一些執法部門僅憑審計報告真偽對註冊會計師進行判決,是不公正的。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四個條件時,註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才成為現實。

  ***四***法律界和會計界的諸多認識不一致

  1.何謂虛假報告。無論是驗資報告還是審計報告,以什麼標準來評判其虛假與否,法律界和社會公眾認為只要報告的結論與實際不符,就應定性為虛假報告。在司法實踐中常以此來判斷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而會計職業界則認為,只要報告的出具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就不應將其定性為虛假報告。只有在註冊會計師行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目前社會公眾很難理解註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無法區別會計責任與法律責任,混淆了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

  2.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與會計界所主張的"真實性"有偏差。法律界所要求的"真實性"是指"內容的真實"與"結果的真實",而會計界所強調的"真實性"是指"程式的真實"與"過程的真實"。

  3.獨立審計準則的作用。法律界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一種行業規範,不能將其作為註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依據,判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審計準則。而會計界普遍認為,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依據應當是《中國註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依據審計準則和註冊會計師職業規範做出的報告,儘管其可能同實際情況有不相符合之處,但它也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在法律訴訟中,法律界認為應以當事人在執業中是否有過錯來判斷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而會計界往往認為應以會計師事務所或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是否遵循獨立審計準則作為解脫其法律責任的依據,這使得雙方在訴訟過程當中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矛盾。

  註冊會計師的證書管理

  准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依照第一款規定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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