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商標保護策略
未註冊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他人也可使用該商標。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企業商標保護策略的幾點建議
一、仔細查詢,儘早註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商標註冊過程中最常見的失敗原因。因此在商標註冊之前,仔細查詢商標近似情況很有必要。通過查詢商標局商標登記註冊情況,瞭解準備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已註冊或正在註冊的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將會大大降低商標註冊風險,提高商標註冊成功率,避免造成時間與金錢的雙重損失。
在經過商標查詢之後,若沒有商標相同或近似風險,企業則需要儘快註冊商標。我國商標註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申請在先的商標,其申請人可獲得商標專用權,申請時間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則予以駁回。
通俗來講,“申請在先原則”就是先到先得,如果企業沒有及時註冊商標,商標一旦被他人搶注,企業則會陷入要麼花費大量金錢贖回商標,要麼被迫放棄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商標的兩難境地,因此,儘早申請商標是很有必要的。
二、深謀遠慮,重視防禦
企業在進行商標戰略佈局時,還需結合企業的商業發展前景,深謀遠慮。一方面,企業需要根據業務、產品或服務來選擇商標註冊內容與類別,另一方面,企業還需採取國內申請與國際申請相結合的策略進行商標保護佈局,消除將來可能出現的國際商標隱患。
隨著網際網路的崛起與普及,企業曝光率迅速增加,但這也令企業資訊獲取更加容易,為了有效防範不法商家“傍名牌”、“搭便車”、搶注商標的行為,企業可以採取註冊防禦商標的形式對企業商標進行全方位保護。這對於廣告宣傳投入量大、力求創立馳名品牌形象的企業來說,尤其具有實質性的戰略意義。
三、正確使用,把控動態
在商標註冊成功後,企業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正確使用商標,自行改變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等行為均屬於違法行為,不僅會被商標局撤銷商標,還有可能會對他人的註冊商標造成侵權,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從商標標識上看,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包裝等附著物上標明註冊商標標記,標註“注”或者“R”,但不可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等構成要素;
從商標的類別上看,註冊商標使用的範圍僅限於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需要在其他類別使用商標時,需要另外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從時效上看,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想要繼續使用的,需要辦理續展手續,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商標局可登出該註冊商標。
另外,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則可被撤銷商標使用權,中細軟建議企業可提前做好佈局,通過商標使用許可等方式“使用”商標,防範可能出現的“撤三”風險。
在確保正確使用註冊商標之餘,企業還需時刻把控註冊商標的動態。商標被異議、被“撤三”、即將到期時,商標局都會通過公告的方式通知企業,以便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證據、辦理續展等,如果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反應,商標局則會根據相關條款裁定商標。因此,為了確保商標安全,企業需要隨時關注商標動態,及時做出反應。
四、加強管理,建立制度
隨著業務的發展,企業申請的註冊商標數量也會逐年遞增,但這些涉及了多個產品線、多種商標型別,申請時間、申請進度、產品市場都不同的商標卻非常有可能導致企業商標管理混亂,大部分商標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管,從而導致商標“撤三”、錯過續展時間等問題。這在資訊戰中無疑是致命的短板,極大地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因此,加強商標管理成為企業商標保護策略中很重要的一環。中細軟建議企業應成立專門的商標管理保護部門,建立健全商標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商標分類保護體系,加強商標評估量化,如有需要,可尋找一家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諮詢。
五、關注市場,及時維權
企業除了規範自己的行為之外,也要密切關注市場,對於市場上侵犯自己註冊商標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維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自己的註冊商標,一方面,這是對企業商標的保護,可以維護企業的企業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及時維權也可避免註冊商標成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危險。
作為中國領先的大型綜合性智慧財產權科技服務雲平臺,中細軟也提醒各大企業,在未來的商業經營中,包括商標在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將越來越重要。作為企業,提前做好商標戰略佈局和管理,完善企業商標保護規章制度,全方位、多角度、靈活地保護企業商標,未雨綢繆,才能在以知識經濟為主導的“網際網路+”時代立於不敗之地。
企業商標保護的戰略方法
1、先註冊後使用商標,堅持申請在先原則。
未註冊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他人也可使用該商標。如果企業的商標先使用後註冊,則容易被他人假冒或搶注;一旦被他人搶注後,企業就會陷入被動,要奪回商標只能訴諸法律,如果喪失商標專用權,企業很可能失去已開拓的市場。如一向以“萬家樂”系列產品獨步國內市場的廣東萬家樂集團公司在為電器類商標註冊“萬家樂”商標時,發現自己使用已久的“萬家樂”牌商標已被浙江某縣的廠家搶先註冊。最後,萬家樂集團花了38萬元的商標轉讓費,才擁有了“萬家樂”商標專用權。一個當時只需花300元就可以註冊的商標卻付出了1000多倍的代價。
申請在先原則又稱註冊在先原則,我國商標法堅持商標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應堅持申請在先原則,將商標申請放在產品投放市場前或與產品開發同時進行,以防商標被別人搶注。
2選擇設計獨特的商標。
選擇商標在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禁用條款的前提下,要儘量使商標具有顯著性,選擇消費者喜歡的商標,要與眾不同、特色鮮明,讓消費者一目瞭然,過目不忘。
3、註冊使用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
聯合商標是指同一個企業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近似商標,其中一個指定為正商標,與其他近似的商標一起構成具有防衛性質的聯合商標。聯合商標中任一商標的使用視為其他商標也在使用。在商標轉讓時,聯合商標不得單獨轉讓,必須一同轉讓。防禦商標是指商標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標註冊在其他非同類商品上,這樣可以延伸註冊商標的權利保護範圍。
4、商標國際註冊。
企業如果沒有在外國註冊商標,產品出口到該國時若商標已被搶注,則面臨被訴侵權的危險。因此,企業從長遠發展考慮,應做好商標國際註冊工作。在國外申請最好根據《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通過國家商標局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NIP0***的國際局提交國際註冊申請,這樣就可以避免逐國申請的麻煩,達到一次申請,在該公約的成員國中同時獲得註冊。
5、及時申請商標續展註冊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馳名商標的保護措施
關於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巴黎公約》第6條之2規定:“自注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應允許提出取消這種商標的要求,允許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聯盟各成員國規定。”“對於以不誠實的手段取得註冊和使用的商標提出取消註冊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應規定時間限制。”根據該規定,註冊不是以欺騙的手段獲得的,也不是用於欺騙的目的,那麼馳名商標所有人只有在其註冊5年內對其註冊提出爭議,才可以撤銷,如果爭議在5年之後提出的,則不能再撤銷。可見這也是對其他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然而對於以欺騙的手段或用於欺騙的目的,那就不論馳名商標所有人何時提出異議,都將予以撤銷。TRIPS協議第16條第2款也做了同樣的規定,而且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僅規定商品商標擴大到對服務商標的保護。
我國新《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已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可見,我國新《商標法》給予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說是完全符合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的要求,給予馳名商標不同於一般商標的保護,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所有人將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而對於一般的商標將要受五年時間限制。
此外,我國的新《商標法》還規定了禁止對商標的“反向假冒”,把“反向假冒”作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這一規定有利於禁止國外一些企業對我國馳名商標的反向假冒,為我國企業建立國際知名品牌開創了良好的前提條件。另外,新《商標法》還賦予工商行政部門的調查取證的權力,加強對商標違法行為的查處,賦予商標權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可以自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財產保全措施,這一切也有利於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但是我國《商標法》還有不足之處,如對馳名商標的淡化的問題未作規定。淡化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會導致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從而使侵權人利用他人的商標信譽,並直接削弱馳名商標的宣傳作用,削弱商標對商品質量的證明作用,從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筆者認為對於馳名商標的保護還應該採取如下措施:
1.將淡化行為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2.禁止馳名商標所有人以外的人在任何商品上註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
3.禁止以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域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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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合同欺詐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