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需在用工起三十天內繳社保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8日
  將於2013年11月施行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後,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若協議期滿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此外,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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