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是不是不包含崗位工資為基數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關係著職工最後能獲得多少加班費的,那加班費基數是怎麼確定?包含崗位工資的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基數是否含崗位工資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基數是否含崗位工資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專案。至於何種專案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是有嚴格規定的。在不同情況下加班,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加班費都是不一樣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相應加班費給職工,是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以捍衛自己的權益。
小時工是否有加班費
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規定》近日通過政府公報正式向社會公佈,並於7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為非全日制用工購買工傷保險,在法定休假日加班,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標準工資的300%支付工資。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週內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週內平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5小時或累計一週工作時間超過30小時的,視為全日制工,不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計算辦法為: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單位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係數***。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准。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現如今,絕大多數企業都執行標準工時制度,即8小時工作制。在法定工作時間就指在8小時工作之內的時間。超過8小時以外的時間,應計算為加班時間,按照相應規定應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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