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現金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為加強企業的現金管理,規範現金結算行為,根據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 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規範企業的現金管理,防範在現金管理中出現舞弊、腐敗等行為,確保企業的現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現金限額管理、庫存現金管理以及盤點監督管理。

  第3條 現金管理原則

  1.企業的現金管理按照賬款分開的原則,由專職出納負責。

  2.出納與會計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納也不得兼管現金憑證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2章 現金限額管理

  第4條 企業按規定建立現金庫存限額管理制度,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5條 企業應當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本企業的現金開支範圍和現金支付限額。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或超過現金開支限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6條 財務部要結合本企業的現金結算量以及與開戶行的距離合理核定現金的庫存限額。

  第7條 現金的庫存限額以不超過2~3個工作日的開支額為限,具體數額由財務部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主辦銀行核定。

  第8條 核定後的現金庫存限額,出納必須嚴格遵守。如果發生意外損失,超限額部分的現金損失由出納承擔賠償責任。

  第9條 需要增加或減少現金的庫存限額時,應申明理由,經會計人員、財務部經理、總經理審批後,向主辦銀行提出申請,由主辦銀行重新核定。

  第10條 庫存的現金不準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超過限額要當日送存銀行。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滯留超額現金過夜的***如待發放的獎金等***,必須經有關領導批准方可,並做好保管工作。

  第3章 現金保管

  第11條 現金保管的責任人為出納。出納應由誠實可靠、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會計人員擔任。連續擔任出納崗位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12條 超過庫存限額以外的現金應由出納在下班前送存銀行。企業的現金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銀行一旦發現公款私存,可以對相關企業處以***;情節嚴重的,可以凍結單位現金支付。

  第13條 為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的抽屜內,其餘則應放入出納專用的保險櫃內,不得隨意存放。保險櫃應存放于堅固實用、防潮、防水、通風較好的房間,房間應有鐵欄杆、防盜門。

  第14條 限額內的現金當日核對清楚後,一律放在保險櫃內,不得放在辦公桌內過夜。保險櫃密碼由出納自己保管,並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以防為他人所利用。出納調動崗位,新出納應更換並使用新的密碼。

  第15條 保險櫃鑰匙、密碼丟失或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請領導處理,不得隨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鑰匙。

  第16條 紙幣和鑄幣,應實行分類保管。出納對庫存票幣分別按照紙幣的票面金額和鑄幣的幣面金額,以及整數***即大數***和零數***即小數***分類保管。

  第17條 現金應整齊存放,保持清潔。如因潮溼黴爛、蟲蛀等原因而發生損失的,由出納負責。

  第18條 出納向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提取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部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4章 現金盤點與監督管理

  第19條 出納要每天清點庫存的現金,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結賬、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1.按日清理,是指出納應對當日的經濟業務進行清理,全部登記日記賬,結出庫存現金的賬面餘額,並與庫存現金的實地盤點數進行核對,以確認賬實是否相符。

  2.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清理各種現金收付憑證,檢查單證是否相符,並檢查每張單證是否已經蓋齊“收訖”、“付訖”的戳記。

  ***2***登記和清理現金日記賬。

  ***3***現金盤點。

  ***4***檢查現金是否超過規定的庫存限額。

  第20條 每月會計結賬日後,出納應及時與負責賬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現金日記賬”和“現金明細賬”進行核對,並編制“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部經理、出納、會計三方簽字,以確保賬賬相符。

  第21條 出納有義務配合財務部經理或其他稽查人員不定期地抽查“現金盤點”工作,並確保抽查現金沒有差異。

  第22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定期監督盤點現金,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發現長款或短款的,應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式報批處理。因出納自身責任造成的現金短缺,出納負全額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23條 財務部經理、資金主管應高度重視現金管理工作,對現金收支進行嚴格稽核,不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現金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5章 附則

  第24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會同企業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25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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