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被扣工資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離職的時候被扣工資怎麼辦,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當我們離職的時候被扣工資怎麼處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離職被扣工資處理辦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保障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公司強行扣工資的做法

  一、請假扣3倍工資違法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例如: 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二、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三、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違法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於職工的自願,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了代扣勞動者工資的幾種具體情況:

  首先,依照法院的判決,從應負法律責任的勞動者工資中扣除應承擔的撫養費、贍養費,但每月扣除的現金不得影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於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經雙方協商同意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賠償金額,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月工資的20%,且剩餘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其次,法律規定應由勞動者本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法律要求用人單位代扣繳的稅金。

  用人單位可以減發工資的幾種情況: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最後,《勞動法》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的25%的經濟補償金。可責令用人單位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當發生企業扣減工資現象時,農民工一定要詢問清楚扣減工資的理由是否符合國家《勞動法》以上規定,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合理的保護自己勞動權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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