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涉密人員管理規定範文5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公司涉密人員管理規定是為維護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加強對涉及公司商業祕密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保障公司科研、生產和經營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而制定的條例。下面是公司涉密人員管理細則,歡迎參閱。

  公司涉密人員管理規定範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加強對涉及公司商業祕密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保障公司科研、生產和經營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結合公司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原則

  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和保密管理實行“業務工作誰主管,保密工作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涉密人員的範圍

  1、核心涉密人員:知悉絕密級事項,在公司核心技術和科研開發部門掌握全面情況或掌握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技術,所掌握的祕密一旦洩露,將對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即從事光學玻璃配方、生產工藝、生產裝備和測試技術研究,在公司負責總體技術、研製、生產和管理的公司主要領導及掌握核心技術的技術人員。

  2、重要涉密人員:從事設計、研製、生產、管理的公司業務主管領導、骨幹人員。

  3、一般涉密人員:承擔涉及公司商業祕密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的一般人員。

  第二章 對涉密人員的教育

  第四條 涉密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保密工作基本知識教育,明確涉密崗位保密工作基本要求。教育的基本內容是:

  ***1***《保密法》、《保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

  ***2***所在崗位涉及的公司祕密事項及其保密管理的具體要求。

  第五條 對在崗涉密人員必須加強日常的保密教育,定期進行培訓。教育的內容可結合保密工作的形勢任務實際選定。

  第六條 涉密人員應自覺接受保密教育,學習和掌握保密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忠於職守,履行保密協議,遵守保密紀律。

  第三章 對涉密人員的管理

  第七條 涉密人員個人要求調離公司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批准後,按人事管理正常審批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涉密人員經批准離開涉密崗位或離開公司時,對其進行保密教育,簽訂保密責任書,涉密人員不得私自帶走屬於公司的科技成果、內部資料和裝置器材等,不得私自儲存公司祕密載體。

  第九條 保密津貼的管理

  1、對掌握公司核心祕密、關鍵祕密和重要祕密的人員,按核心涉密崗位、重要涉密崗位、一般涉密崗位給予保密津貼。

  2、保密津貼納入崗位績效工資的管理。

  3、核心和重要涉密人員實行特別津貼。

  第十條 獎勵和處罰

  1、對嚴格執行各項保密規定,遵守保密紀律,認真履行保密義務,在保密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個人,應依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1***在危急情況下,保護公司祕密安全的;

  ***2***對洩露或非法獲取公司祕密行為及時檢舉的;

  ***3***發現他人洩露或者可能洩露公司祕密立即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失的;

  ***4***一貫忠於職守,為確保公司祕密安全做出貢獻的。

  2、涉密人員因受保密限制而不能發表科研成果和論文、不宜公開的事宜的,不應因保密影響其評獎、表彰以及技術職務的評審資格。

  3、涉密人員如違反《涉密人員保密協議書》的有關規定,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保密津貼。

  4、對故意或過失洩露公司祕密的,要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對洩露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處罰:

  ***1***洩露公司祕密已造成損害後果的;

  ***2***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公司祕密的;

  ***3***對洩露公司祕密隱患不報,影響查處補救造成損失或損害的;

  ***4***對舉報洩露公司祕密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違反本規定,擅自離職並私自攜帶屬於公司的科研成果、內部資料和裝置器材及私自儲存公司祕密載體,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修改、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涉密人員管理規定範文2

  一、保密人員選定

  凡在要害部位或崗位從事機要、保密、文書、印刷、檔案、通訊、計算機等工作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業務素質好、忠於職守、保密觀念強。選用人員必須嚴把政審關,要堅持先審後用的原則,並在上崗前進行業務培訓、保密教育,知悉國家保密法規和規章。

  二、嚴格密級界定

  嚴格按照業務分工控制各項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黨中央、國務院的檔案和外單位的來文、資料,凡標有接觸範圍的應嚴格遵照執行。如需擴大範圍必須徵得發文單位的同意。

  三、檔案保密

  涉及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摘抄、儲存和銷燬,有關工作人員都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無關人員洩露祕密內容。

  四、會議保密

  召開涉及國家祕密的會議,應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㈠會議出席、列席人員和工作人員須經主管會議的領導批准,並進行保密教育,規定保密事項。

  ㈡會議場所須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地方,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㈢要按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裝置。凡規定不準記錄、不準錄音、不準採訪的會議,應事前告知與會人員。

  ㈣對涉及國家祕密的會議檔案、資料要統一管理,嚴格辦理登記、分發和清退手續。翻印上級機關祕密檔案、資料需請

  示發文機關,經同意後按制度擬定的份數翻印;會議結束後,要把檔案全部收回,妥善處理。

  五、對外宣傳保密

  在對外宣傳報道和出版工作中,應遵守《新聞出版保密規定》。機關內應建立健全新聞出版保密審查制度,實行自審和送審相結合的辦法。公開出版發行的報刊、書籍、資料以及錄音、錄影製品等,不得涉及國家祕密,應先報機關保密辦進行審查,對保密界限不清的問題應主動徵求相關單位的意見。

  六、通訊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保密

  機關內使用計算機、計算機資訊網際網路,必須嚴格遵守《青島市供銷社計算機及其網路管理制度***暫行***》。不準在無保密措施的通訊裝置和計算機上傳輸和儲存國家祕密;不準在無保密措施的固定、行動通訊裝置中談及國家祕密。凡使用計算機儲存、傳輸、處理涉及國家祕密的資訊時,應按規定採取保密措施,配備必要的保密裝置,防止電磁輻射洩密;嚴格祕密資料載體***磁碟、磁帶和列印紙張***的管理,嚴格人員的審查。

  七、各級領導參加有關會議帶回來的涉及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一律登記造冊後送辦公室保管,工作需要時辦理借閱手續。

  八、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離退休,應將自己保管的涉及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登記造冊後送交機要文書部門保管,不得私自儲存或影印。確實因工作需要,可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借閱手續。

  九、保密教育和檢查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保證。各位領導要把保密教育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環節抓緊抓好,提高政治警惕性,克服麻痺思想,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養成良好的保密習慣。保密工作人員要經常進行《保密法》和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保密業務知識的學習,要特別注意做好新任領導、新進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工作。

  公司涉密人員管理規定範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人員保密管理,全面規範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員分類與等級界定

  第二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產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觸國家祕密的人員。

  第三條 在涉及絕密級國家祕密崗位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核心涉密人員;在涉及機密級國家祕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重要涉密人員;在涉及祕密級國家祕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一般涉密人員。

  第四條 公司根據涉密人員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及職責範圍的實際涉密情況綜合界定其涉密等級。

  第五條 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界定,由各有關部門根據承擔工作任務人員的實際涉密情況,提出初審名單,部門負責人稽核確定後,報送公司總經辦和保密委員會審批並存檔備案。

  第六條 公司對涉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涉密人員所在部門根據涉密人員實際工作崗位、工作任務、職責範圍的變化,及時提出調整涉密等級的初審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送公司保密委員會審批並進行調整。

  第三章 涉密人員審查與保密責任書籤訂

  第七條 公司對承擔涉密任務,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並對審查情況書面記載備案。重點考評其現實政治表現、工作表現及學習及遵守保密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情況。

  第八條 所有涉密人員按進廠、在崗、離崗、出國幾個階段簽訂保密責任書,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涉密人員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九條 公司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對涉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條 公司對涉密人員遵守保密制度和紀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況要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監督和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五章 涉密人員保密津貼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承擔涉密任務或工作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保密津貼制度,在對涉密人員進行涉密等級界定和其已簽訂《保密責任書》的基礎上,審批發放保密津貼。

  第十二條 涉密人員保密津貼隨工作崗位和承擔任務的實際涉密情況的變化隨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涉密人員承擔多項涉密任務或一人多崗的,以涉密等級最高的任務或崗位確定其涉密等級和保密津貼。

  第十四條 保密津貼發放標準:一般涉密人員保密津貼標準為300元/月。

  第六章 涉密人員流動管理

  第十五條 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實行脫密期管理制度,應清退所有涉密檔案、資料及物品,並不得接觸國家祕密。脫密期一般為:核心涉密人員3年;重要涉密人員2年;一般涉密人員1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必要時可適當延長涉密人員的脫密期。

  第十六條 涉密人員退休後,在其相應的脫密期內仍由公司按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借調、返聘人員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按照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涉密人員申請調動的,經公司同意,先將其調離涉密崗位,待脫密期滿,經公司領導批准,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於尚在脫密期內需要辦理調動手續的特殊情況,經公司保密委員會批准後,在其人事檔案註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八條 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一般不得辭職。對於確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堅持申請辭職的非核心涉密人員,經公司批准,在其人事檔案註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應註明***,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九條 涉密人員不得擅自離職。對已經離職的涉密人員公司勸其***包括通過其家人、親屬勸其***返回單位。若本人要求辭職的,按涉密人員辭職規定辦理手續。對不回公司又拒不履行保密義務和手續的,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涉密人員調動、辭職會使國家祕密安全受到威脅的和國家另有規定不得辭職的,公司可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條 在崗涉密人員一律不準私自受聘於國***境***外駐華機構和組織工作。涉密人員在脫離原涉密崗位3年內不準到國***境***外駐華機構和組織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崗涉密人員和離崗脫密期未滿的涉密人員,原則上不準因私出國***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因私出國***境***的,按照《重大涉密活動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規定,經公司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公司領導批准,並簽訂保密承諾書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於出國***境***可能威脅國家祕密安全的涉密人員,公司可不批准其出國***境***。

  第七章 職責劃分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保密委員會對涉密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對涉密人員資格審查和等級審定、因私出國、調動離職等進行批准,並按照委員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工作。

  第二十五條 保密辦負責具體實施涉密人員管理工作:

  ***一***涉密人員資格審查;

  ***二***根據部門初審意見進行涉密人員等級審定和變更;

  ***三***組織和安排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

  ***四***組織涉密人員保密教育活動;

  ***五***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擬製保密津貼發放明細;

  ***六***涉密人員的脫密期管理;

  ***七***對涉密人員因私出境、調動辭職等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六條 涉密人員違反保密法規,洩露國家祕密的,公司將進行查處,並根據《保密獎懲制度》追究有關人員洩密責任。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八章 附 則 本制度由公司保密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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