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
建設工程中有許多合同,這些合同都是從各個方面保障我們的人身權益。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是建設合同的兩種主要合同,它們之間存在什麼區別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
1、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主體不同。
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
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專案,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
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專案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合同的要式性不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
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
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
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
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
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
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小編推薦:承攬人的權利和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
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
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祕密,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檔案。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7.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後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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