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禮與彩禮返還
六禮,漢族婚姻儀禮。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彩禮相當於其中的納徵,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的相關法律知識。
在婚約期間的互相饋贈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的日常交往的饋贈,例如送朵花、送件衣服之類的;另一種就是俗稱的“彩禮”。對於日常交往中的饋贈,屬於贈予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了,所有權即已轉移,是否另行達成合同進行返還完全依賴於雙方協商一致,協商不成自然不需要返還。
而對於“彩禮”的性質,可沒那麼簡單了,民法是注重民事習慣的,而送“彩禮”的習慣實在是太久遠了,在歷史上彩禮實際上是結婚的法定形式。我先把歷史上的彩禮習慣在這裡說一說,然後還請你看我以前的一篇小文章《婚姻不成的彩禮處罰》,可能會對你的思路有幫助。
什麼是“六禮”
彩禮是古代結婚的程式“六禮”中的一禮,這“六禮”就說來話長了,分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大程式。以下分別介紹一下:
這“六禮”在南宋以前就叫“六禮”,而且這是比較規範也是很有影響的程式。
納采。就是家長請人向女方家長作出意思表示。這要憑“父母之命”,首先是男方的家長看中女方,通常要門戶相對,就派個媒人到女方家提親,明確說明要為自己的兒了找個物件,是對方家的什麼人,這個就叫納采。這裡有個情節很多法制史的書上都沒有寫,一般要帶一個大雁去,因為大雁是個“信物”,是講信譽的,不是開開玩笑的,這個大雁不管女方同意不同意,都是白送的,不得取回。如果女方說不要,就結束,如果可以,就進入第二個程式。
問名。男方家長接到媒人的資訊後,再派媒人去女方,問清楚姓名、生肖、生辰等等具體情況,這是一個技術性程式。
納吉。都問清楚後就到算命先生那裡去算,如果算命先生說不好,那麼就算了,如果說好,就進入第四步。
納徵。這是最為關係的,送聘財,一旦女方收了,那麼這個婚姻實際上已經成立。有的書上說聘財要多一點,而唐律規定聘財多一點少一點沒有關係的,而且酒食不算,通常是綢緞這種東西。那麼為什麼說一旦收到後就算成立呢?要看法律,唐律明確說:如果聘財送到女家,男方悔婚,“不坐”,就是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彩禮“不索”,就是白送了。但是如果女方悔婚的話,家長要被“杖六十”,就是構成犯罪了。
因此從中可以看出,我們認為接受聘財就意味著婚姻的成立,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婚姻是買賣婚姻。這個程式與婚書的程式具有同等的效力。我們說古代婚姻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這是不錯的。我國古代寫劇本的人是懂得這個法律的,例如梁山伯與祝英臺,祝英臺本來是要嫁給梁山伯的,但是一回到家裡看到家裡已經收了聘禮了,所以她沒有辦法了,只好對著梁山伯哭,她不願意因為自己悔婚而使父親構成犯罪,但又不願意與馬文才的兒子結婚,所以先上轎,再跑到梁山伯的墳上死,既不違法又不結婚。
請期。男方派使者與女家商定日期,一般也要算命的。後來在日曆上乾脆印了,宜什麼不宜什麼。
親迎。新郎承父命去女家迎娶新娘。
到了南宋這個程式簡化,乾脆把六禮簡化成三禮:納采、納徵、親迎。有的書乾脆把納徵寫成“納幣”,這就更赤裸裸了。這個三禮一直要用到本世紀初。到了明清時還作出新的規定。就是結婚那天,新郎可以去官府裡去借一件八品官九品官的衣服穿一穿,就是那種大紅的。這就是現在人們往往把新郎叫做“新郎官”的來歷。
好了,歷史故事講完了,我們歸納一下,現代的彩禮其實就是古代的“納徵”***南宋後叫“納幣”***演變過來的。當然有些地方把送彩禮分兩次送***例如我的家鄉舊俗***,分別稱為“小定”、“大定”,我認為“小定”就對應於古代的“納采”,“大定”就對應於古代的“納徵”。
綜上所述,如果是彩禮的話,那麼其送禮的目的是相當明確的,那就是以達成婚姻為目的,從贈予物品的角度來說,這就是附條件的贈予。
婚姻不成的彩禮處置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便有由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一定數量的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此種習俗來源於西周所確定併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在漫長的歷史年代中,被歷朝作為婚姻締結的法定形式要件加以確認,“六禮”依次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現在的彩禮就相當於古禮的納徵。
此種婚姻形式直至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但在1934年的蘇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則明確予規定了結婚的形式要件是:“男女結婚須同到鄉蘇維埃或‘市區’蘇維埃舉行登記,領取結婚證。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其目的在於保證結婚自由原則的真正執行。但我國現行《婚姻法》中則取消了這一規定,事實上目前的婚姻形式在實踐中絕大多數還是多多少少存在著彩禮和嫁妝的,在農村尤甚。於是一旦送彩禮後,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婚姻最終不能締結的話,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不在少數。在這些案件中,有的是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而女方不予返還的,有的是女方要求返還彩禮而男方不予接受的。
政法幹警考試民法知識:宣告失蹤怎麼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