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道路運輸安全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6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擁有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適合裝載的貨物。如果貨物性質相牴觸、對運輸條件要求各不相同的,不得混合裝載。那麼,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介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客貨運輸車輛裝載基本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同時規定,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當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對於不按規定執行,交通安全法有明確的處罰措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指出,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有以上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上述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2.客貨運輸車輛的安全執行要求

  1***運輸車輛的安全要求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在營運前到車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註冊登記,領取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運輸車輛過戶、轉籍時,應當到原發證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接受技術檢測。

  2***旅客運輸安全執行要求

  各級政府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旅客運輸的安全執行都有一般性的規定,其主要的宗旨可以如下闡述。

  客運班車、旅遊客車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線路、站點和班次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運。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客票標明的日期、車次、地點運送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中途更換車輛、停止執行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的車輛運送,不得違反規定超載運輸。

  出租汽車和客運包車應當按照承租人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的路線行駛。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因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者行李滅失、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旅客必須持有效客票乘車。不得攜帶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違禁品進站、乘車。因旅客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車輛、設施等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禁止使用貨車或者拖拉機經營道路旅客運輸。

  3***貨物運輸安全執行要求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擁有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適合裝載的貨物。如果貨物性質相牴觸、對運輸條件要求各不相同的,不得混合裝載。

  運輸貨物裝載量必須在公路、橋涵載質量和車輛標記核載質量範圍之內,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必須就地卸貨。

  危險貨物和大型物件運輸車輛,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國家和本省規定限運或者憑準運證運輸的物資,應當由託運人按照規定辦理準運手續後,承運人方可承運。

  搬運裝卸危險貨物和大型物件,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工具和防護裝置,併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安全操作規程組織搬運裝卸,禁止違章操作。

  4***客貨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執行要求

  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經過職業培訓,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駕駛從業資格證書。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3.客運站場安全管理要求

  客運站場有如下的安全管理要求:

  ***1***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嚴格執行客車進站檢驗合格報班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2***汽車客運站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

  ***3***汽車客運站應根據條件,設立安全值勤人員,以維護車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財產、車站和車輛安全。

  ***4***汽車客運站要加強乘車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查堵危險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攜帶物品的危險品檢查工作,必要時有權會同當事人開包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按規定登記處理。

  4.客貨運輸車輛交通事故的施救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交通事故的施救離不開裝置、工具與人員,但交通事故的施救需要專業的救助人員和相關知識,許多簡單而有效的救助裝備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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