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六大變化***2016***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為了維護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審活動正常進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方便公眾旁聽,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權威,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一向受到人們關注,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相關法律知識。

  

  變化一:更加註重權利保障

  一是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庭審活動中的各項訴訟權利。要求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案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

  二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予以特別保護。規定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特殊設定。

  三是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庭審活動中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

  四是加強證人人身安全和個人資訊保安的保護。規定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訊作證室,供依法應當保護或其他確有保護必要的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在庭審作證時使用。

  五是加強對特殊群體的關愛。要求法庭設定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為特殊群體參與庭審活動提供方便。


  變化二:更加註重庭審規則公平

  一是訴訟權利行使受到平等保護。要求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平等對待訴訟各方,不歧視或偏袒任何一方。

  二是庭審活動充分接受監督。人民檢察院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認為審判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均可在庭審活動結束後向人民法院反映或直接提出處理建議。

  三是規則面前人人平等。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都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尊重司法禮儀。任何人違反法庭規則,都應受到追究。

  變化三:更加註重保障法庭安全

  一是加強法庭安全檢查。要求進入法庭的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接受人身及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二是密織法庭安全防護網。明確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不得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法律明確規定的違禁物品,以及性質不明的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進入法庭。

  三是嚴厲處罰危及法庭安全的行為。規定對危及法庭安全的行為,視情節分別予以***、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揮法律的懲罰、威懾和預防功能。

  變化四:更加註重規範法庭秩序

  一是規定法庭內人員不得鼓掌、喧譁,吸菸、進食,撥打或接聽電話,確保正常的庭審秩序。

  二是規定非經法院許可,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拍照或使用行動通訊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防止片面化、碎片化的資訊誤導輿論,干擾審判。

  三是規定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要求行使權利需依法、有序。

  四是規定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不得攜帶標語、條幅、傳單進入法庭。要求當事人通過理性方式表達訴求。

  五是規定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罰。

  變化五:更加註重庭審活動公開

  一是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官方網站、電子顯示屏、公告欄等向公眾公開各法庭的編號、具體位置以及旁聽席位數量等資訊。要求法院在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時,選擇與旁聽人數相適應的審判法庭,滿足公眾旁聽需求。

  二是明確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法治宣傳教育意義較強的依法公開進行的庭審活動,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電視、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公共媒體進行圖文、音訊、視訊直播或錄播。讓更多的人民群眾通過便捷方式旁聽庭審活動。

  三是規定旁聽區可以設定專門的媒體記者席;媒體記者經許可,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拍照或使用行動通訊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通過允許媒體報道庭審活動,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瞭解司法、監督司法的渠道。

  變化六:更加註重司法禮儀

  一是規定全體人員在審判人員進入法庭以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應當起立,體現公眾對法律的敬畏和對司法的尊重。

  二是要求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沒有職業著裝規定的,著正裝,其他人員應當文明著裝,彰顯司法文明。

  三是明確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主持庭審活動時,要立場公正、平等對待,依照規定使用法槌,理性指揮司法警察維持秩序,確保庭審活動的權威、有序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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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的基本介紹

  國家的審判機關、機構、場所等。

  目前有很多專業律師、法官都說成 “法廳”***並非方言、俚語、約定俗成***,法廳的說法是錯誤的。

  有多種含義:

  ①有些國家的法院就稱法庭,如法國的初審法庭、爭議法庭、警察法庭,英國的御座法庭、家事法庭等。

  ②法院內部審理不同訴訟案件的組織機構。根據案件性質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經濟法庭,此外,還設有專門法庭,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法庭等。

  ③國家為審理特種案件而設立的臨時性審判機構。如中國 1956 年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設立的軍事法庭,1980年為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而設立的特別法庭。

  ④中國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設立的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

  ⑤審判庭的別稱。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往往被稱為法庭組成人員,審判庭的活動被稱為法庭活動,審判庭的記錄被稱為法庭記錄。

  ⑥法庭審判訴訟案件的場所。法院實行公開審判為原則,不公開審判為例外。一般允許群眾進入法庭旁聽。

  法庭組成人員有審判人員及書記員。適用簡易程式的,由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由三名審判員***或一名審判員、兩名陪審員***和一名書記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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