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規定的法律責任都有哪些
在生活中,保密是保守國家祕密和維護國家和平的方式,也是一些特殊行業與職業中,需要用到的,因此,法律上對保密也有相關的責任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密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希望能幫到你們。
保密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儲存國家祕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訊中涉及國家祕密的;
***七***在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訊中傳遞國家祕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接入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資訊系統與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之間進行資訊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儲存裝置儲存、處理國家祕密資訊的;
***十一***擅自解除安裝、修改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式、管理程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儲存裝置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洩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定密的事項不定密,或者對不應當定密的事項定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網際網路及其他公共資訊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資訊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保密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員工保密協議期限規定
員工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協議。一般包括對商業祕密保密和競業協議兩部分。
勞動者履行對商業祕密保密義務的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祕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
競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其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公民履行保密法要遵守的要求
1、不該說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說;
2、不該部的國家祕密,絕對不問;
3、不該看的國家祕密,絕對不看;
4、不該打聽的國家祕密,絕對不打聽;
5、不該記錄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記錄;
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國家祕密;
7、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和處理國家祕密碼事項;
8、不在沒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國家祕密;
9、不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送國家祕密;
10、不攜帶國家祕密檔案、資料、物品參觀、遊覽和探親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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