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交通肇事逃逸是肇事人為躲避法律追究責任而從事故現場逃離,致使各種責任無法確定的行為。出於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出於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後主動投案等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可以根據情節對肇事人進行處罰。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三種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

  1、出於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

  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後逃離現場。120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僅出於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時間。對於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於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後主動投案。

  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理由在於行為人的主動投案。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後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是當然的。但排除逃逸後自首的成立,對自首情節按照刑法減輕處罰也是應當的。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

  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於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有關法律規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規定
交通違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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