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全文***2***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釋出或者變相釋出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第四十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利使用者外場所、空間、設施等釋出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制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安全要求。

  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設定的。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傳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資訊方式向其傳送廣告。

  以電子資訊方式傳送廣告的,應當明示傳送者的真實身份和***,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資訊傳輸、釋出平臺傳送、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釋出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釋出。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檔案。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審查決定,並應當將審查批准檔案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批准的廣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檔案。

  第四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三***要求涉嫌違法當事人限期提供有關證明檔案;

  ***四***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廣告作品和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裝置等財物;

  ***六***責令暫停釋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第五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規範。

  第五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案、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釋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案、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一***釋出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釋出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釋出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釋出菸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釋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的。***未完待續***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檔案、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釋出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釋出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釋出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釋出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釋出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釋出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釋出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釋出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釋出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釋出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釋出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

  ***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佈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

  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傳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准的,廣告審查機關予以撤銷,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檔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第六十七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釋出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釋出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釋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

  ***四***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七十條 因釋出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國家鼓勵、支援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釋出公益廣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髮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十五條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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