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交通事故案例分析_酒駕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酒後駕駛這麼危險、不負責任的行為總是有人不怕死去做,下面小編分享的店酒駕的交通事故案例,一起來了解吧。

  酒駕交通事故案例篇1

  【簡要案情】

  某日下午,某單位職工白某某駕駛一輛轎車載著同學張某、黃某某,參加同學聚會,晚間就餐時白某某飲用了2兩白酒和1瓶啤酒。當日21時50分,白某某駕駛轎車載著同學張某、黃某某沿快速通道返回市區,途經某學院路段時,因操作不當撞到道路北側的隔離花壇,造成車輛嚴重受損、張某和黃某某受傷。

  【案例評析】

  本起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白某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且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事故處理大隊也因此認定白某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同時,對白某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事故處理大隊依法作出***300元、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的處罰決定。

  【交警提示】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由於駕駛人血液中酒精濃度增高,會出現中樞神經麻痺,理性、自制力降低,視力下降、視線變窄,注意力不集中、身體平衡感減弱等狀況,導致駕駛人操縱制動、加速、離合器踏板時反應遲鈍、行動遲緩,極易引發各類道路交通事故,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也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春節將至,節日期間走親訪友難免會喝酒助興,在此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切莫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以上是酒後駕駛交通事故案例,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酒後駕駛交通事故案例篇2

  2009年8月18日18時許,重慶市銅梁縣二坪村村民石某,飲酒後駕駛一輛黑色小型汽車由合川區合陽城瑞山路駛往南津街途中,行至涪江二橋中段時,將一正在清掃橋面的環衛女工韓某撞傷後逃逸,造成環衛女工後經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8月19日凌晨,肇事人石某涉嫌交通肇事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分析:自8月15日以來,全國各地相繼開展了整治酒後駕車專項行動,新聞媒體不斷跟蹤報道,酒駕危害宣傳廣泛,正值公安機關打擊酒後駕駛之時,石某依然我行我素。中午就餐就與朋友喝酒,後又與朋友到歌城飲酒至下午6時許,麻木不仁漠視法律的他,仍酒後駕車回家途中造成事故,給死者的家庭帶來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同時也斷送了自己的前程。酒後駕車顯能耐,釀成事故承災難.

  酒後駕駛交通事故案例篇3

  2009年6月12日晚9時許,合川區假日大道又發生一起酒後駕車一死一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當天中午,合陽鎮居民祝某和曾某為朋友慶祝生日,喝酒至晚上21點30分許,祝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搭乘曾某從假日大道的書香世家往移通學院方向行駛,當行駛假日大道中段時,撞擊堆放在街邊的混凝土上,造成搭乘人員曾某當場死亡、駕駛人祝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飲酒是人與人交流的正常行為,可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就不是正常現象了,飲酒人祝某在飲酒後仍然駕駛摩托車還搭乘他人同行,晚間在城區街道上行駛,由於酒精的作用,視線模糊,堆放在街邊的大堆混凝土都沒看見,造成正面撞擊,斷送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血的教訓,生命的呼喚,應該讓我們飲酒後正準備駕車的朋友,警醒!

  酒後駕駛交通事故案例篇4

  2009年8月24日晚,合川區雲門鎮三合村村民李某,在親戚家飲酒後,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回家。21時20分許,車行駛至合武天星路段時,由於酒精的麻痺作用,李某駕駛摩托車的車速過快再加上燈光不好,導致判斷失誤,將路邊行人撞成重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摩托車,這種便捷的交通工具,給群眾的出行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但是,由於部分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越來越多的摩托車駕駛人忘記了摩托車作為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具備的法定條件。肇事者李某無證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看似習以為常的“小問題”,卻是引發事故的根源:無駕駛技能,又酒後駕駛,發生事故,追悔已成惘然。

  酒後駕駛交通事故案例篇5

  2009年7月23日上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對非洲留學生查爾斯判處驅逐出境,並賠償被害人子女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餘元。

  來自非洲盧安達現年29歲的查爾斯,案發前在華中科技大學讀研究生,未取得我國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2008年8月16日凌晨5時許,查爾斯在酒吧喝酒後,駕駛一輛無牌證的兩輪摩托車,搭載其外籍同學準備返回就讀的高校。當查爾斯駕車行經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山大道長動集團醫院門前人行橫道時,遇行人諶某通過人行橫道,因查爾斯駕車時正轉身和同學說話,避讓不及,摩托車將諶某撞倒在地。查爾斯明知發生交通事故,既未報警也未搶救,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諶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8月28日死亡,公安機關認定查爾斯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酒後駕駛交通事故案例篇6

  無證、酒後駕駛小型客車,最終發生慘烈交通事故,導致3個無辜的人命喪車輪下,肇事司機被綿竹法院認定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2008年8月24日14:30,陳大明喝酒後,無證駕駛兒子的小型客車,從綿竹方向向漢旺方向行駛。當車行駛到德茂路時,與熊某所騎的人力貨三輪發生碰撞,熊某當場死亡。在撞上熊某的三輪車後,陳大明駕駛的小型客車又衝向了右側的非機動車道,撞上站在車道內的行人張某和劉某,張某當場死亡,而劉某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撞了3人,陳大明所駕車失控後,又將停放在路邊的小型客車撞翻在路邊溝中,陳大明的車仰翻於機動車道內。

  交警認定,陳大明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陳大明受傷被送醫院治療。被告方向三家受害人家屬分別賠付了現金1萬餘元,以及喪葬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大明致3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屬於自首,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了死者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陳大明有期徒刑3年6個月,陳大明與車主陳科連帶賠償3家受害人家屬總共2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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