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散型聯營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鬆散型聯營又稱合同型聯營、協作型聯營,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合同型聯營的財產責任承擔問題,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別以各自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鬆散型聯營合同相關範本,歡迎參考閱讀!

  如下:

  訂立合同單位: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所有制***。

  ***其餘單位依次如上所列***

  以上各單位,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在不改變各自所有制性質、財政物資渠道及隸屬關係的前提下,相互協作生產***或開發***______產品,經充分協商,決定聯合組成______聯合總公司***或集團,系非法人的合夥組織***,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聯營宗旨

  ______。

  第二條 聯營專案及各方分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聯營成員就下列專案的協作和分工,達成下列一致意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經營範圍與方式

  ______。

  第四條 聯營常設機構______聯合總公司的地址:______;隸屬:______;經濟性質:______***所有制***聯營;核算方式聯營成員各自經營,獨立核算。

  第五條 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總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各聯營成員的法定代表人組成,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可以兼任總公司的經理、副經理。

  董事會是總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其職責是組織實現聯營成員之間在生產、銷售、供貨、技術服務、資訊等方面簽訂的合同,協調聯營成員之間的協作關係。

  總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____名,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處理總公司日常事務,副經理協助之。經理、副經理下設辦公室、服務部、供銷部、生產部……等等。

  第六條 聯營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1.聯營成員各是獨立經濟實體,各自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聯營成員對總公司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總公司對聯營成員的債務亦不負連帶責任。

  2.聯營成員間的業務往來***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託加工、改制、經銷產品,統一接受訂貨,科研協作,技術服務,技術轉讓等***,須分別訂立經濟合同,實行內部優惠價。其權利義務關係受經濟合同法調整。

  3.聯營成員所需的同質同價產品,能在本總公司內加工的,不得到總公司外加工。

  4.聯營成員有權優先獲得本公司內部的科研成果和經濟資訊。

  5.聯營成員的財產所有權、正常經濟活動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總公司及任何聯營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和處分。

  6.聯營成員有退出總公司的自主權。但退出前簽訂的各項經濟合同和協議仍應繼續履行,直至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或經訂約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7.凡與總公司業務有關的生產、科研、供應、銷售等企業、事業單位,承認總公司的協議、章程,自願加入總公司,可以提出申請,經總公司董事會批准即成為聯營成員。

  8.聯營成員退出或新的成員加入本聯營,不影響總公司的存在。

  9.聯營成員有獨立進行其它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對總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規定所應承擔的協作任務,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確屬無法承擔的,應在不可抗拒的事由發生後__***時間***內,及時通知總公司。由於其它原因不願繼續承擔協作任務的,應在__***時間***內報告總公司。

  2.聯營成員由於不可抗拒的事由確實無法承擔協作任務,而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不負賠償責任;由於其它原因不願繼續承擔協作任務,而給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經各聯營成員簽字後,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生效。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聯營成員共同協商修改。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日,即總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聯營成員各執一份,總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聯營成員單位: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蓋章***

  銀行帳戶:____

  地址:______

  ***其餘同上。略……***

  __年__月__日

  公證或鑑證機關:____***公章***

  __年__月__日
 

  鬆散型聯營合同:

  《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鬆散型聯營是以合同為紐帶組成的一種協作關係,是橫向經濟聯合中最為常見的聯營形式,具有以下特點:

  ①鬆散型聯營的形式是合同

  即參與聯營的各方通過訂立合同,只約定相互間建立比較穩定的、相對長期的協作、生產和供應關係,聯營各方不需投資,也不產生新的法人和合夥企業。通常情況下,訂立這種型別聯營的企業或事業單位,為了擴大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根據自己的條件,在不增加現有企業投資規模、不開辦新企業的條件下,與其他企業或事業單位建立聯絡,以名牌產品為龍頭,通過分工協作,形成一個具有定向性、連續性的企業聯營群體,合同各方當事人相互間在產品和原材料的供應、零配件加工、提供技術、合作生產、銷售以及補償貿易等方面保持長期的協作,從而達到減少投資、增加產值,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②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約定各自獨立經營。

  也就是說,這種聯營形式不組成一個新的經濟組織,也不共同進行同一的經營和生產活動,相互間的協作只是為了進一步發揮各自的優勢,彌補各自的不足,並不改變參加聯營各方自有的特點。因此,鬆散型聯營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沒有統一的組織管理機構,也不設定共同財產,聯營各方各自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或民事責任。聯營各方都不得以聯營組織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因此,聯營各方對外都沒有共同的經濟責任,也無須負連帶經濟責任。

  ③聯營具有方式靈活、手續簡便,見效迅速的特點。

  鬆散型聯營不同於法人型聯營和合夥型聯營,因為鬆散型聯營形式只是合同聯絡,聯營的各方權利、義務關係完全由合同約定,不需訂立章程,不需辦理審批手續,也不用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企業登記,只要當事人各方需要相互協作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即可在自願平等等原則的指導下訂立合同。一旦各方經濟的目的達到,即可終止聯營合同,解除聯營關係。如果需要再聯合,各方則可另行訂立聯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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