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財產的分配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現在很多企業採取合夥制度,在企業經營不善的時候進行企業財產清算,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合夥企業進行財產清算怎麼分配的,一起來看看吧!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

  ***3***社會保險費用

  ***4***法定補償金

  ***5***繳納所欠稅款

  ***6***清償債務

  ***7***剩餘財產的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合夥企業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合夥企業清算人的職責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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