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稅務有什麼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合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有很多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是企業的稅收問題,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合夥企業稅務處理的內容,歡迎閱讀。

  合夥企業稅務規定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凡實行查賬徵稅辦法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專案,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彙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稅收優惠為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徵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徵的範圍和幅度,減徵個人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繳納所得稅規定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對此明確如下: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一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三是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四是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私營合夥企業納稅辦法

  對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徵收所得稅,只對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收入徵收所得稅,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也是合夥企業同公司等其他企業組織形式相比具有吸引力的地方。

  現行合夥企業法沒有對合夥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進行規定。在該法實施過程中,2000年國務院規定對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只對其合夥人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實踐中對合夥企業也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

  這次修改合夥企業法,根據合夥企業的特點,並結合實踐經驗,對合夥企業是否繳納所得稅問題予以明確。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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