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裡典型的離婚案例
家庭是社會的基礎,家庭的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民在經濟生活得到普遍提高後,廣大農民的家庭問題也成為不容忽視的方面。近幾年來基層法院特別是基層法庭審理的農村離婚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農村離婚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離婚案例篇1
“我現在覺得沒什麼是穩定的!”張民***化名***不屑的語氣裡帶著些許無奈。今年30歲的張民是山西臨縣安家莊鄉朱家溝村人,與大多數同鄉一樣,他外出打工,蓋房子、修車……努力賺錢養家。結婚8年,有一個6歲的兒子,但他的老婆最終還是跟別人跑了。
8年前,張民通過QQ聊天認識了劉琴***化名***,兩人一見鍾情並很快結婚。他們所謂的結婚就是辦了喜宴,並沒有領結婚證。結婚後,張民和劉琴一起來到太原打工。儘管他們能吃苦,收入並不可觀。
後來,張民認識了一幫社會上的朋友,經常三四天也不回家,和劉琴的感情也漸漸淡了。一天張民半夜回到家裡,發現劉琴不在,追問之下才知道她在外面有人了。
“嫌我掙不來錢,不能給她想要的生活。”張民說,從此以後,他也開始放浪形骸。今年5月,劉琴最終選擇離開張民,兩人再也沒有聯絡過。
“我們雙方都有責任,來到城市受到的誘惑太多了,沒有把持住。”張民說。
在廣大農村,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臨縣是山西省最大的勞務輸出縣。在2013年,該縣有486對夫妻進行離婚登記,其中90%是農村人口,而在2007年,這一資料僅為71。臨縣人民法院一年受理700多起民事案件,其中農村婚姻家庭糾紛佔到75%。這些資料還不包括在農村廣泛存在的雙方未領證但已經同居的。
農村離婚案例篇2
原告陳女士與被告張先生原系夫妻,原告張小姐系陳女士、張先生的婚生子女,為未成年人。原共同居住於房屋A,該房為農村宅基地房屋。其中70平方米為祖傳,140平方米為被告及被告父母、兄弟姐妹三人於1981年共同提出申請建造,100平方米系被告及被告父母、原告二人於2000年共同提出申請建造。2003年末,該房屋以同等價值產權房屋調換的方式,被動遷至新房屋B,並得到33萬動遷安置費。但張先生遲遲未辦理房屋產權證。2005年4月,陳女士因張先生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財產依法分割、小孩隨陳女士共同生活。同年10月,被告將兩原告趕出房屋B。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及張小姐在房屋B應有的份額。
農村離婚案例篇3
周某***男***與李某***女***均系某縣農民,原告李某訴稱,1998年3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於同年8月登記結婚,婚後不久二人常因家務瑣事發生磨擦。尤其是女兒的出生,讓周某極為不滿,嫌李某生了女孩,不能延續香火,傳宗接代。為此,他經常不顧家,在外賭博,對女兒也不管不問。2004年3月被告周某說去外面打工,至今沒有回來,也沒有與家人聯絡。原告李某找人打聽其下落未果,且未寄分文回家,李某失望至極,一紙訴狀於法院,請求與周某離婚,並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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