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別人借款給第三方的借條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那麼你知道怎麼寫嗎?下面小編整理了借條委託書,供你參考。

  借條授權委託書

  委託方***公司名稱***:

  受託人姓名:

  我***公司***委託上述受託人辦理xxx有限公司企業抵押借款的相關事項,特此授權。 本授權委託書的許可權範圍:

  1、協助遞送相關材料給出資方,並及時報備委託方借款的進展情況;

  2、告知委託方整體的借款計劃,並安排前期的雙方接洽***在委託方已瞭解並允 許的前提下,出資方的考察費用由委託方承擔;反之則由受託人自行負責***;

  3、在委託方已瞭解並允許的前提下,受託人可代表委託方與出資方簽署前期的初步意向書或受理函;

  4、在委託方未了解及未特別授權的前提下,受託人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涉及委託方***公司***的《借款合同》、《借條》、《民間借貸合同》或協議內容無效;

  5、本授權委託書的有效期: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

  委託人簽字: 委託方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條書寫注意事項

  1、準確書寫姓名

  出具借條時一般借款人會署名,這是常識,但是有些人有學名***大名***、乳名***小名***、字、號、綽號,還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條作為表明雙方借貸關係的法律檔案,署名應當準確、規範、嚴謹,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簽署。作為出借人對借款人的署名應當高度重視,一般穩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攜帶身份證,按照身份證上的名字署名,並附上身份證號碼。可能有些人覺得這個建議小題大做,但真正發生爭議時可以省卻不少麻煩。本人曾代理一個案件,借款人的名字為同音字,讀音相同用字不一樣,借款人後來否認自己有這筆借款,也否認借條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後只能提起筆跡鑑定,費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條上對出借人的名字也應當準確,本人代理的一個借貸案件,由於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後只好到派出所戶籍室,要求出具證明為同一個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況,不同意出具證明,要求到居委會開證明再到派出所蓋章,繞了許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兩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備無患。有些人在經濟狀況惡化後會利用假離婚來逃避債務,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況、該借款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認可欠債。

  2、明確約定利息

  個人借貸一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有些人礙於情面,對借款是否計算利息含糊其辭,為今後糾紛埋下了隱患。俗話說“親兄弟,明算帳”,在金錢往來上親朋好友之間更應當明明白白,這樣反而更有利於長久保持情誼。因此,借貸時應當明確借款有償無償,有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式是月息還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還是提前分段支付。這些情況都要在借條上約定清楚明確,才能避免以後發生紛爭。一般民間借貸借條上沒有約定利息,視為無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據法律規定,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央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貸雙方可以約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的,其訴訟時效為期滿之日起2年。出借人應當在還款期至後2年內及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以防止因為訴訟時效已滿而喪失勝訴權。生活中常見情況是出借方進行過多次口頭催促還款,但由於沒有保留書面證據,一旦面臨訴訟時在時效上就存在重大的舉證風險。其實有一個辦法可以輕而易舉解決這個問題,即“新桃”換“舊符”,如果在催促還款時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借款,可以在訴訟時效將要屆滿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以新借條換取舊借條,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時效屆滿問題。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隨時要求借款人清償,但要給予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4、提供擔保

  如果借貸數額巨大,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過同意***的財產擔保***一般為不動產***,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

  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儘量拉長一點,不能短於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寫“收條”而不是“借條”

  如果借貸者寫的是“借條 今借某某人民幣×萬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歸還”,借條本身無法證明錢款出借人***債權人***是否已經把錢款實際支付給借款人***債務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經拿到借款了,以後發生糾紛時借貸人有可能會說:“我雖然向他借過這筆錢,他也答應借給我了,但是並沒有把錢給我,我一直沒拿到這筆錢。”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貸人寫“收條 今收到某某借貸給本人的借款人民幣×萬元,...... ”,如此就可以證明出借人已經把借貸人所借款項支付給了借貸人,借貸人已經收到了該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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