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的區別
包括合同訂立的環境不同、合同訂立的各環節發生了變化、合同的形式發生了變化、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所不同、電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較傳統合同複雜。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1、合同訂立的環境不同
傳統合同的訂立發生在現實世界裡,交易雙方可以面對面進行協商;而電子合同的訂立發生在虛擬空間中,交易雙方一般互不見面,甚至不能確定交易相對人,其身份僅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2、合同訂立的各環節發生了變化
在網路環境下,要約與承諾的發出和收到的時間較傳統合同複雜,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構成條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發生了變化
電子合同所載資訊是資料電文,不存在原件與影印件的區別,無法用傳統的方式進行簽名和蓋章。
4、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所不同
在電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內容所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產生的形式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數字簽名法律關係。在實體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中,某些在傳統合同中不很重視的權利義務在電子合同裡顯得十分重要,如資訊披露義務、保護隱私權義務等。
5、電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較傳統合同複雜
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主要是電子支付方式採用後引起的一些變化,在資訊產品交易中,訂約、交付和支付都可能在網上完成,會對合同履行有重大影響。履行涉及的問題主要是:
a.履行中的救濟措施
b.在資訊產品交易中的電子自助權利的行使問題
c.風險責任的界定
d.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等。
雖然在形式上兩者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但兩者的效力是一樣的,都對人們有一定的限制規範的作用。
電子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資訊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即電子簽名***所代替。
3.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資料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資料以磁性介質儲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侷限性。
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經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電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採用了《電子商業示範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資訊具有以後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檔案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資訊採用的方式是數碼資訊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我國合同法已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資料電文形式。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實際上已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字,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鑑定。《電子商業示範法》第七條已經對簽名這一定義進行了拓寬,電子簽名也包括在內。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已規定了有關偽造、變造、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釋中將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擴大,擴充套件到電子簽名,利用電子合同開展貿易就可以真正進入實施階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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