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跟信用證的區別
保函與信用證都是銀行開立的,同屬於銀行信用,而且都被用於國際貿易中的貨款支付,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銀行保函與信用證的主要區別
1. 銀行付款責任不同
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在銀行保函業務中,見索即付保函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而有條件保函銀行則承擔第二性付款責任。
2. 適用範圍不同
信用證業務一般只適用於貨物買賣,而銀行保函除適用貨物買賣外,更多的用於國際工程承包、投標招標、借款貸款等業務,因而適用範圍更廣。
3. 對單據要求不同
信用證項下貨運單據是付款的依據,單證不符銀行可拒付,銀行保函項下單據不是付款的依據,一般憑索賠書或其他檔案付款。
4. 能否融資不同
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可通過議付取得資金融通,而銀行保函項下單據不成為索匯的依據,也不能作抵押貸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資金融通。
5. 與合同關係不同
信用證與合同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契約;而出具有條件的保函的銀行,當受益人以對方不履約,提交書面陳述或證明,要求銀行履行賠償諾言時,銀行一般須證實不履約的情況,如果雙方意見不一,保證銀行就會被牽連到交易雙方的合同糾紛中去。有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等,法律禁止銀行介入商事糾紛,故不允許銀行開立銀行保函。
銀行保函的概念
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檔案,一旦委託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 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託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 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於為合同雙方接受。
銀行保函的主要法律關係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託人、受益人和擔保銀行。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環扣一環的合同關係,它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下:
1. 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基於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此合同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於保函協議書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兩個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內容不全面,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他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2. 委託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雙方簽訂的《保函委託書》而產生的委託擔保關係。《保函委託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交存、手續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託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保函委託書》是銀行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後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到委託人的擔保申請後,要對委託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3. 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係。保函是一種單務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銀行保函的種類
由於銀行保函種類較多,主要有:
● 見索即付保函
見索即付保函是指對由銀行出具的,書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來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它條件時,承擔無條件的付款責任。
見索即付保函與我國國內經常使用的保證合同有重要區別,它的主要特點:
***1***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獨立性。雖然擔保人是依照基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向基礎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見索即付的承諾,但一旦見索即付保函生效,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記載的內容為準,而不再受基礎合同的影響。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賠檔案,擔保人必須付款。擔保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也不能以基礎合同的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來對抗受益人。即使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或者基礎合同已經因其它原因中止,擔保人的責任也不能隨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過後,擔保人才能解除擔保責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亦無效。
***2***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無條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與保函中的約定相符合的索賠檔案,擔保人即應付款。擔保人並不審查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擔保人的付款義務的成立也不以委託人在基礎合同履行中違約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其承擔保證責任是以基礎合同中主債務人違約為前提,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本人放棄抗辯權,保證人亦可以行使抗辯權而不受影響。
***3***見索即付保函主要適用於國際融資、國際商務的擔保等業務,與其它國內商務或融資時的擔保有不同法律特徵。根據我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擔保優於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時,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某一擔保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對擔保物的代位求償權。而在見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責任順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規定,一般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的銀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並享有對抵押物代位求償權,這一點,不同於一般的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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