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開除的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辭職與開除兩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開除與辭職的區別

  辭職:屬於勞動者單方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形式,依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動者如需單方終止合同,必需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在提前30申請辭職書後,如與用人單位沒有其他的保密資料或特殊崗位培訓費用約定,則不管用人單位批准與否,勞動者可以在一個月後自行離職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必需及時結算清該辭職者的相關應得的工資等費用,但用人無須作出其他任何賠償!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涉及資料保密或特殊崗位工種培訓等相關約定,則老動者就算是依據相關法文規定提前了30天提交辭職報告,也得等單位同意後才能離職,否則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作出適當的賠償!

  2,開除***除名***,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期間不能遵守合同約定或法律認可的該公司的相關制度或條約如廠紀廠規,員工手冊等,給公司造成損失經教育無效的,公司根據其情節輕重在不違背法律的原則下對勞動者作出的處罰,因此凡被用人單位開除的是不可能或很難很難獲得任何賠償的,而且勞動者如因違反某些條約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的,還將依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辭職與開除的區別

  開除適用涉及職工嚴重違法亂紀;辭職不涉及違法亂紀;同時辭職還需提前30天進行書面通知;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

  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登出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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