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你知道是什麼嗎?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簡述
1、辭職和自動離職從現象上來看都是你***員工***主動不幹了。
2、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申請,不管用人單位同意還是不同意,第31天就可以不上班了,你已經盡到告知義務,沒有法律責任。
3、你所說的自動離職是不是突然就不上班了,也不打招呼?這樣不好,如果單位以曠工違紀把你開除或辭退,你的工作記錄很不光彩,扣你的曠工工資和違約你也沒辦法,很吃虧。
4、法律規定自動離職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負責賠償***包括培訓費、安置費等***。如果另外一個用人單位聘用了你而你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勞動合同或者保險等能證明你和原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那麼這個第三方的用人單位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受到懲罰,哪個單位敢用你呢?
5、如果你的檔案、保險在單位名下,麻煩,要把它們都轉出來,如果單位不放人,你的路要更長。
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的區別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併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登出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並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裡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檔案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用人單位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用人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辭職和離職的區別介紹
1、辭職屬於離職的一種,每個人離開公司後都可以定義為:“我已經從某某公司離職。”
2、辭職是在個人原因趨勢下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根據職業與公司規定的不同,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如果是在合同期內,有的公司還需要你賠償響應的薪金以及出外培訓費用。
3、離職還包含了辭退、開除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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