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的干預什麼意思?
什麼是金融支持策略
金融支持政策是政府實施管制性金融剩餘動員,並通過銀行信貸干預、差別化貸款利率管理等措施,為公有經濟部門配置超過市場競爭均衡水平的信貸資金並相應提供金融租金補貼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1.銀行的支持作用。 2.建立風險投資機制。
3.依託資本市場。
4.建立中小企業擔保機制。
怎麼理解金融深化
金融深化:解除對實際利率的限制,從而反映儲蓄的稀缺性,刺激儲蓄提高資金收益率。
金融水平指標:金融相關比率等於一國金定資產與gdp的比值
金融發達程度指標:金融資產的構成情況
分析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區別
概要:按法理學有關法律部門調整對象單一性的理論,金融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由金融調控法、金融監管法以及金融交易法等三部分建構。但長期以來的經濟法學研究忽略了這一點,尤其是表現在宏觀調控法研究上,輕易把性質迥異的金融監管法或金融交易法劃入調控法範疇。鑑於此,本文從調整對象、法律行為以及法律淵源三方面對金融監管法與金融調控法的差異作出區分,以求對金融法與宏觀調控法的理論研究之發展和完善有所稗益。
關鍵詞: 法律關係法律行為法律淵源
DifferencebetweenFinancialRegulationLawandFinancial
SupervisionLaw
Liu zhiyun
(Xiamen UniversityFujian Xiamen361005 )
Abstract : Both financial regulationlaw and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are
the parts of financiallaw system.They a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w .But becauseofthe their engenderingbackground and functional property
are different , they have differences in many aspects . In the paper , we have
studiedand clarified the obscure demarca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law .
Keywords:financiallawfinancialregulation financialsupervision
一、晚近宏觀調控法體系研究中產生的問題
法理學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範,不是雜亂無章的堆砌,而是由多層次的若干法律部門所組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金融法也概莫能外。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金融關係複雜多樣,根據其不同性質大致可列為三類:(1)金融交易關係,即社會經濟成分之間因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票據貼現、銀行結算、金融信託、金融租賃、外匯買賣、保險等而發生的關係。(2)金融監管關係,即國家對金融市場、金融市場主體以及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管而發生的關係。(3)金融調控關係,即為穩定金融市場,以引導資金流向、控制信用規模為目的,國家對有關的金融變量實行調節和控制而產生的社會關係。
可見,金融法是以金融關係,即金融交易關係、金融監管關係和金融調控關係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範的集合。而根據法理學有關同一法律部門必須符合其調整對象即社會關係單一性之理論,可推知金融法並不是獨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個由民商法規範、經濟法規範、甚至還有一些行政法規範、刑法規範等構成的複雜組合。比如金融交易關係,其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也是對等,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等民商法之基本原則。因此,調整金融交易關係的金融交易法應屬民商法範疇。而金融監管關係與金融調控關係跟金融交易關係不同,兩者皆因國家動用公權力對金融主體、金融業務、金融市場的管理或干預而產生,目的在於解決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之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業直至整......
對金融機構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而資產評估具有“去資產泡沫化”和“穩定器”的作用。資產評估還是金融監管的“預警”和“標尺”,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還有一下幾點: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範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什麼叫金融? 這樣理解對嗎?
你理解的差不多,金融簡單說就是學習 資金的融通之道,讓其增值!
金融抑制論是由誰提出的?
所謂金融抑制就是指政府通過對金融活動和金融體系的過多幹預抑制了金融體系的發展,而金融體系的發展滯後又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從而造成了金融抑制和經濟落後的惡性循環。這些手段包括政府所採取的使金融價格發生扭曲的利率、匯率等在內的金融政策和鄲融工具。
美國經濟學家格利和愛德華·肖(Edward S.Shaw)認為經濟的發展是金融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而金融的發展是經濟發展的動力和手段。羅納德·I·麥金農和肖在批判傳統貨幣理論和凱恩斯主義的基礎上,論證了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辨證關係。他們根據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金融抑制。
國際金融陳雨露版本里關於“消毒的干預”裡的一句話(括號裡)如何理解?
從外匯市場買賣外匯,外匯的原先供需狀況發生了變化,匯率隨之改變。但是,買賣外匯的同時,通過賣或買國內市場的債券,使得貨幣總量未發生變化,所以利率(可以看作是借貸貨幣的價格)不變。
.央行對金融市場監管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10分
央行對金融市場監管的一般原則:1、依法監管原則 2、適度競爭原則 3、不干預金融業內部管理原則 4、自我約束與外部強制相結合骸則 5、安全穩健與經濟效益相結合原則 6、綜合監管原則
financial repression(金融壓制、金融壓抑、金融抑制)對經濟可能產生的影響
金融壓抑理論是由美國著名經濟學家麥金農提出。他認為政府對金融的過度管理抑制了儲蓄的增長並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並提出了廢除金融管制、實現金融自由化的政策建議。一般來說金融壓抑在發展中國家較為普遍,其存在形式主要為利率管制、信貸配額、匯率低估等。
比如,在金融壓抑下的利率管制就造成了資金這一最寶貴資源的低效配置。人為的控制資金價格,會引起資源錯配。中國一直靠壓低利率來發展工業化(壓低居民儲蓄利率和貸款利率,這樣就相當於居民部分對企業的補貼,而獲得廉價信貸的基本上是大型國企),這種資源錯配引起財富從居民部分轉移至政府和企業。中國看起來儲蓄很高,但儲蓄中很大一部分是企業和政府,因而這是中國消費偏低的原因。
政府為什麼要干預經濟,如何幹預經濟?
在過去的幾十年裡,在亞洲國家和地區大多采取的是“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即所謂“東亞發展模式”。這一模式的一個突出特徵,就是政府幹預經濟的程度較深。比如,戰後的日本和韓國的經濟,就是在政府的強力指導下走上高速發展之路的。但是,東亞一些國家的政府在將本國經濟成功地推上“快車道”以後,特別是當本國經濟已發展到相當高階段時,大都沒有能夠及時主動地從一些已經可以由市場進行調節的領域中退出,從而壓制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使日漸失衡的經濟結構未能得到及時調整。同時,政府的過度干預還容易帶來決策失誤,資源配置不當等問題,進而使經濟微觀主體喪失活力和主動性。就金融領域而言,政府過度干預的結果更是弊端叢生,主要會帶來以下兩方面的後果:(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其一,由於政府對銀行經營幹預太多,造成貸款質量低下,不良資產嚴重。以韓國為例,英國《經濟學家》雜誌評論指出:“沒有一個國家像韓國那樣如此嚴重的干預銀行業務,把銀行視為政策工具之一。命令銀行必須貸款給某些信用不佳的大財團和企業”。在韓國由於企業相對容易從銀行獲取貸款,致使一些大企業投資缺乏謹慎態度,濫用資金,盲目擴張,畸形發展,結果成了效益低下的“泥足巨人” 。韓國大財團在1997年發生的金融危機中之所以紛紛倒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借錢過多,同時錢又沒有發揮應有的效益。企業借錢無力歸還,致使銀行背上了解脫不掉的呆賬、壞賬包袱。(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日本雖屬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但其金融機構運作的透明度卻很低,行政干預也很大。戰後建立起來的日本金融體制是以政府為主導,這種金融體制的特點突出表現為“銀行超貸”、“企業超借”等。這種作法是與正常的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相違背的。所謂“銀行超貸”,是指在政府的主導下,銀行“能貸則貸”、“不能貸的儘量想辦法貸”,結果造成不良資產膨脹。
其二,政府行政干預過度造成的另一個惡果是官商勾結,腐敗嚴重。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預銀行的經營活動。在官員和企業領導人之間形成不正常的關係。它不僅嚴重削弱了政府的調節作用,而且還導致權錢交易、人情貸款氾濫、部分官員腐敗。近年來,日本、韓國等國政府主管金融部門的官員醜聞迭出。在日本,由於從利率水平到金融商品開發均需大藏省等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批認可,連大藏省內小小的課級官員對金融機構都有生殺予奪的大權。因此,各個金融機構莫不討好和迎合大藏省等政府主管部門。韓國官員也直接參與貸款活動,金融機構通常按照官員的“明言”和“暗示”,貸款給企業,企業再把鉅額的利益輸送給這些政府官員。韓國政府的一些重要成員也往往涉及這種所謂利益輸送案。
從東亞國家的情況看,政府對企業(包括銀行)干預過多會造成上述惡果。那麼,政府在經濟生活中應當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在過去的幾十年裡,東亞一些國家的經濟快速增長,令世人矚目,“東亞發展模式”或“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曾風靡一時。受到許多人的讚賞和推崇。然而,正當人們為“東亞發展模式”大唱讚歌之時,卻爆發了始自東南亞自家的金融危機。於是,國際上又有一些人對“東亞發展模式”產生了懷疑,不少人尤其是一些西方學者和傳媒群起而貶之。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如何看待“東亞發展模式”成了人們爭論的一個話題。爭論的焦點,就是如何認識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問題。
筆者認為,我們說政府對經濟活動干預過度有弊端,並不等於不要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不能走另一個極端。現代經濟的主要特徵之一,就是政府注重對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宏觀干預,關鍵要看政府是怎樣進行干預,即如何發揮作用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過政策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