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甲乙丙三人合夥,約定丙執行合夥事物,但超過20萬元的事務不能單獨決定需合夥人一致同意。某日,丙與丁簽訂25萬元的購銷合同,沒有告知丁自己有權限限制。後甲乙認為賠錢不願履行合同,以丙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無處分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丁,即為善意第三人,因為它並不知道合夥協議對丙權限的限制,且有理由相信丙作為合夥執行人有權代表合夥企業處分。那麼該合同有效,合夥不能以內部約定對抗丁,而要繼續履行合同。這就是合夥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意思。

至於丙的行為可以按照合夥內部約定進行追究,這是另外的法律關係。

如何理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請舉例說明 多謝

如:我欠撫錢,你偷錢還我,但我不知道錢是偷的。作為被盜失主,不能向你要錢,你就屬於善意第三人。失主只能向我要求還錢,不能找你,這就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中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什麼意思

就好像你叫你爸將你的手機以1000塊賣出去,但是你爸賣出去的價錢是100塊,那麼用100塊買你手機的那個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你爸與那個人之間的合同收法律保護。因此你不能要回那個手機,就叫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什麼叫對抗善意第三人

對於簽訂該協議的第三方,他並不清楚你們之間的約定,如果你丈夫未經你同意賣車賣房,因第三方信賴車管所及房屋登記機構的登記而與你丈夫簽訂了有關買賣協議,並且完成過戶的。你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買賣,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丈夫和第三方串通交易行為損害你的利益,那個因此取得了所有權的第三人因為善意而被稱為善意第三人。

而且你的協議其實是附生效條件的,在你丈夫過錯的情形下,該協議才產生了賠償效力。建議,你可以去公證,或者把自己的名字先加在產證上,上海這裡只要憑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就可以去房地產交易中心要求加上另一方配偶的名字(如果產證上除了你配偶還有其他人,還需要產權證上其他人到場承諾同骸),這樣,在形式上你就稱為登記名義上的權利人,以後你丈夫要處分該房屋,就多了層障礙,也就是他要擅自處分,幾乎不可能,你必須到場籤買賣合同才有效。建議,先加名字,再公證,這樣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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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就是說,原來所有權人把車輛賣給張三了,但沒有登記,後來,又賣給了李四,當然李四不知道上述事實,就是善意第三人。但李四的這個買賣登記了。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物權均具有對世性,而在登記對抗主義效力下,無論標的物的佔有是否發生移轉,在未為登記前,當事人之間的物權變動僅在內部產生效力,而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權主張。但是,所謂不得對抗,並非不發生效力,而是指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業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對第三人的關係上亦非絕對無效。僅該受讓物權的當事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主張物權變動的效力而已。因此,第三人既可以否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也可承認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因為法律之所以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願意放棄自己的利益,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當然可以允許該第三人承認這種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的效力。簡而言之,在實踐中,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的法律效果,儘管登記對抗的是不特定第三人,但必須第三人主張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存在的時候,才發生對抗力問題,而並非因未登記之事實而自然發生。

經濟法中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舉個例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甲聘用乙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甲授權乙在簽訂合同時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如果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20萬的合同,由憨丙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該合同有效。

物權法中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指的是不妨礙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骸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比如我借你1000塊錢,拿我的自行車做了抵押,這個抵押是不改變佔有的抵押,也就是車還在我這,如果我把車子賣給我同學的話,他就可以得到這個車子。如果我以後不還錢,你不能在就車子主張任何權利,包括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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