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自由包括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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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 什麼自由和什麼自由
第一,公民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現行憲法規定:年滿 18 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憲法還規定人民享有管理國家的權利,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憲法又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公民還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對於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得明確、具體和完備。第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憲法規定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第三,公民享有社會經濟方面的權利。如享有勞動權、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婦女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等。第四,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包括受教育權等。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憲法還強調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包括經濟上的保障和法律上的保障。如對勞動權規定要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以保障公民享受勞動的權利;憲法規定了人身自由權,又規定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對於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憲法規定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下列屬於剝奪自由的刑罰有哪些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選B
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什麼自由
《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有沒有法律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4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幹革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佈“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譭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
3.但是,出版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記制和審批制:
......
我國刑法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的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參加選舉活動,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
票選舉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利,即參加投票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候選人,當選為人民代表等職務的權
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當然不能享有此項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是公民以言語表達意思的自
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響、繪畫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會表達思想的自由;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一定宗旨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
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自己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的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發表意見、參加政治活動和國家
管理的自由權利,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79193.htm
我國憲法對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有哪些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言論、集會、結社、出版、遊行、示威等項自由。